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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宏观问题探讨

  

  第四,此次刑法修正是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2008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要求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上升为法律制度,转化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去,使之既有利于控制社会治安大局、增强群众安全感,又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为此,它一方面要求刑法要适应新时期犯罪行为发生的变化,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另一方面也要求刑法要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缓处理,尽量教育挽救,增加社会和谐。据此,《刑法修正案(八)》适当删除了13种基本不用、备而少用的死刑罪名,调整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积极贯彻。


  

  第五,此次刑法修正是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并与有关国际公约相协调的需要。当前,国际社会在死刑等刑法立法方面积累了许多先进的经验。而我国已经签署或者批准了的一些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也对我国刑法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刑法典需要与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相协调。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在削减死刑罪名、设置老年人犯罪从宽暨免死制度以及增设向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不仅积极借鉴、吸收了国际社会的先进立法经验,而且贯彻了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因此可以说,我国此次刑法修正受到社会、政策、法律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是一次贯彻政策精神与因应实践要求、适应社会发展与刑法规范完善相结合,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共同作用的刑法立法。


  

  (二)修法进程


  

  作为重要的立法活动,刑法的修改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按照我国《立法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规定,此次刑法修正先后经历了立法调研与草案一稿的研拟、提请审议与第一次立法审议、第二次立法审议、第三次立法审议和草案的通过等过程。


  

  1.立法调研与草案一稿的研拟


  

  早在2009年下半年,为拟定《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某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4]据不完全统计,仅这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0年3-7月在北京先后召开了3次专家学者座谈会,广泛征求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该草案共计47条,主要从调整刑罚结构、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刑法惩处、完善特殊群体从宽制度并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以及加强民生的刑法保护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2.提请审议与第一次立法审议


  

  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2010年8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议案》。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单位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5]《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经公布即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一些问题(如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对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等)还引起了人们的热烈讨论。许多媒体(包括不少境外主流媒体)都对草案中涉及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广泛报道。一时间,《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热烈讨论的热门话题。据悉,自中国人大网公布《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文后,仅收到来自网络的修改意见就有1万多件。在此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多次召开座谈会,多方听取意见,并到一些地方调研,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2010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北京召开了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术界部分专家学者出席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2010年12月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2010年12月1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又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6]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次审议稿)》。与8月23日的草案一稿相比,二次审议稿对年满75周岁的人免死作了一定的限制,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扩大了坦白的从宽幅度,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完善了特殊死缓犯(因累犯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规定并普遍延长了无期徒刑、普通死缓犯的实际执行期限,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危险驾驶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盗窃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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