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行公众参与是实现政府行为公共性目标的需要。政府的行政决策特别是公共决策本身就是以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唯一目标,在这样的前提下,公众参与能促进政府决策的公共性,也就是政府自身所追求的目标。
二、国外公众参与的主要模式及经验
(一)主要模式
1.美国模式
在美国,以志愿服务为特征的社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构成了公众参与的主要渠道。这些组织有的是关心同一事务的公众自发组织,有的是社区自发组织,有的也受政府的资助,这些组织有权通过投票、游说或游行示威等活动实现公众对政府决策和社会管理事务的干预。其公众参与方式是多样的,包括在政策制定阶段组织社区公众咨询委员会,代表当地社区居民的态度和利益;成立社区事务委员会,就社区项目提出倡议和建议;组织民意调查表达利益;公开投票选择政策方案;召开公开讨论会等。[2]
2.北欧模式
北欧与美国相似,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是公众参与的主要组织形式,公众参与的方式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北欧在公共服务领域提出了新的理念,即公民可以通过参与的形式影响自己所需要的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和提供质量,从而出现了员工、公众、志愿者合作的新型组织—社会企业[3],大大增强了公民的参与权,使得公民不但成为公共服务的用户,同时也成为共同生产者。
3.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有一个特殊的政策咨询机构—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肩负着让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重任,其职能是:为做好政策决策提供建议,并向公众发布信息和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只对国会负责,与其他政府机构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委员会的调查目的和背景、听证会等信息会通过媒体等渠道完全公布,各种讨论会公开举行。委员会根据公开咨询参与者中得到的消息,以及研究人员的专业研究来形成报告和政策建议。在最终报告完成之前,该委员会通常会公布一份报告草案,供公众审查和评论。最终报告一旦形成,会被提交给政府,并由国会公布。
(二)主要经验
1.实现公众有效参与需要以一定的物质文化政治条件为前提
前述三个模式的国家,人民生活水平较高,公众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关心社会公共事务,这是公众参与的物质前提;公众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参与能力强,这是公众参与的文化前提;社会民主化程度高,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参与渠道广泛,这是公众参与的政治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