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是要求法官必须就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关联进行说明的权利。{22}410-411
(4)证明时间保障权。在诉讼证明中,当事人既有促进诉讼的义务,同时又有权利要求充足的时间进行证明准备。因此,合理的证明时间保障是平衡这两者之间矛盾的需要。赋予当事人证明时间保障权,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5)证明成本节约权。诉讼证明需要花费当事人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成本直接影响着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效率。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对证明成本的节约,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节约证明成本,一方面需要避免法院与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证据反复调查而产生的不必要的诉讼浪费,实行“证据共通原则”[1];另一方面,证明成本的节约体现在法院对当事人证明行为的协助上。诉讼中的证据资源是有限的,其存在是有条件的,为了保障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的真实性,要求充分保护和运用证据资源,为此要求法官对当事人收集证据进行必要的协助[2]。
综上,民事证明权由事实主张权、证据收集权、证据提出权、质证权等实体权利组成,同时还包括证明平等参与权、心证公开请求权、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证明时间保障权、证明成本节约权等一系列程序方面的权利。这些权能通过有机的衔接和配合,共同发挥着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功能。民事证明权的复合性、多重性更体现了对其保护的重要性。
【作者简介】
奚玮,单位为安徽师范大学;杨锦炎,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所谓“证据共通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提出的证据,法院可以用于对对方当事人有利或者对共同诉讼人有利或不利的事实认定。参见奚玮、余茂玉:《论证据共通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载《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我们主张在我国建立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由当事人负第一线的证据收集责任,在客观上当事人间之证据收集能力发生不平衡而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平等的情形下,法院应负第二线的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责任。参见奚玮:《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与和谐司法的实现》,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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