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的角度看,法院审判权所包含的事实认定权,恰恰与当事人的事实确认请求权相对应。“民事诉讼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是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对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加以证明,对方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并对其加以证明,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事实,并根据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因此,法院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认定和在此基础上的对实体争议的裁判是法院最基本的职权。”“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享有认定事实的职权,因此,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力是法院裁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1}法院的职权应当是一种职责和权力的统一,其性质不同于单纯的权力。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职责。法院的事实认定权同时就是其职责,而这种职责对于当事人而言,则意味着要求法院进行事实认定的权利。民事诉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护民事权益,只有当民事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时,民事诉权的目的才得以真正实现。在现代诉讼中,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作出裁判,从而实现民事权益保护,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要求法院公正地确认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是当事人司法保护请求权的应有之义。事实确认请求权是民事诉权这种司法保护请求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以证据裁判主义为基础的现代诉讼制度中,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以证据进行证明。“权利的胜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可证明性。”{12]258当事人既然享有事实确认请求权,则必然也应该享有对这些事实进行证明的权利。“无法为所主张的权利举证,该权利实际上就会变得毫无意义。”{7}64由当事人通过行使其民事证明权,提出证据、进行证明,这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最重要的基础。没有民事证明权将导致事实认定失去凭借,民事诉权保护也失去事实的根基。“如果认为当事人对事实确认享有权利,那么同时也必须保障当事人证明这些事实的权利。因此,证明权也属于司法请求权的内容。”{10}314民事证明权是当事人民事诉权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日本被学者称作“与证据相关的当事人权”。{13}26。
(二)民事证明权是保护民事诉权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民事诉权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涵义。诉权的程序涵义是当事人在程序上有权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程序意义上诉权的行使旨在启动诉讼程序和从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诉权的实体涵义是指当事人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9}153,155后者的实现是前者的目的和意义。“诉讼权为司法上受益权,不仅形式上应保障个人得向法院主张其权利,且实质上亦须使个人之权利获得确实有效之保护。”{14}保护民事诉权本质上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而民事权益的实现必须以事实和证据作为依据,为了使民事诉权获得坚实的证据支持,实现民事权益的有效保护,必须将事实的形成过程纳入民事诉权的控制范围之内,否则民事诉权的保护仅仅具有形式意义而缺乏实质内容。因此,民事证明权是保护民事诉权所不可或缺的要素。
历史上民事诉权与民事证明权分离的惨痛教训也充分证明了民事证明权对保护民事诉权的重要意义。在古代神明裁判时期,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民事诉权在形式上得到了尊重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神明裁判制度将当事人的证明权与民事诉权相剥离,将证明权赋予神灵行使,从而导致审判结果荒诞离奇,背离了正义的要求,最终也导致实体意义上的民事诉权无法得到公正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在法定证据制度中,“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判断”。{15}1民事证明权受到了不合理的限制,特别是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受到法律教条式的限制。这种限制直接影响了案件客观真实的发现,最终危害了当事人的民事诉权以及实体权利的实现。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只强调民事诉权形式上的行使,而忽视作为民事诉权重要实体内核的民事证明权的保护,最终会导致民事诉权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