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证据责任是客观证明责任通过辩论主义投影到民事诉讼中而产生的概念。客观证明责任和辩论主义是提供证据责任存在的基础。辩论主义划清了法院和当事人在裁判事实形成方面的权限和分工,“辩论主义系指关于诉讼审理的基础资料系由当事人所收集、提出,而事实关系的解明是当事人的‘权能’及‘责任’。就提出资料的‘权能’而言,其不但系指当事人有参与诉讼、提出资料以影响关涉其权益之裁判的机会,同时其有权利控制法院于裁判时所据之事实及资料之内容及范围。就提出资料之‘责任’而言,则系指负有主张责任及举证责任之当事人如未提出得以使法院判决其请求有理由之主张及证据,将遭受不利益之败诉判决。”{3}27因此,向法院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行为,既可以看成是当事人的“责任”,也可以视为当事人的“权利”。
从权利的角度看,当事人为了说服裁判者以争取于己有利的诉讼结果,有必要行使证明权,调查收集证据,实施证明行为。可见,民事证明权与提供证据责任其实是同一事物之两面。“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可将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或行为界定为责任,例如提供证据责任。同时,我们也应当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看待当事人的证明活动或行为,实际上当事人的证明也是一种权利行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保护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真相的权利。所以,法律在原则上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证明权。”{5}32由此可见,证明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而存在。民事证明权从权利的角度出发,所关注的是如何保障当事人能够收集到证据、向法院提出证据、最后在法庭上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6}
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强调提出证据等行为的举证责任属性,从证明责任的理论视角出发,无疑是正确且必要的。但是片面强调证明责任,会产生许多弊端。而民事证明权理论将证明界定为权利,可以避免证明责任消极性的弊端。“举证责任的理论虽然很重要也很有意思,但总的来说是关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时该怎么办,所以可以说是消极的。”{7}253客观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其主要在于解决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并没有先去考虑诉讼进行中,证明的过程,当事人的证明权如何保护,对于对方当事人的事证提出协力义务也都没有加以讨论,{8}单纯强调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忽视当事人证明权保障的程序和制度,是跛腿的当事人主义,最终会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乃至实体权益。而民事证明权的理论,从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旨在保证证据能够充分地收集与提出,助益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使裁判能够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从而避免适用客观举证责任(证明责任)下判,更具有积极性,更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因此,“这是一个既关系到当事人程序保障要求,也牵涉到真实裁判要求的诉讼法上重要课题”。{2}405。
二、民事证明权的诉权之维
(一)民事证明权是民事诉权的重要内容
由于现代国家对私力救济的禁止,当事人只有通过行使民事诉权启动诉讼程序,才能实现民事权益的保护。民事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国民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9}131民事诉权的行使,使得审判程序得以启动,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依法保护民事权益。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的基础,只有确保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民事诉权的保障才不会流于形式。因此,以宪法为基础的、对司法保障的民事诉权“在内容上也包含了当事人所享有的下面这种请求权:即要求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确定实际的、作为被主张的权利基础的生活事实情况的权利”。{10}314。当事人所享有的事实确认请求权包含在民事诉权的内容之中,它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对具体权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基础进行确认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