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的刑法体系的出现意在弥补封闭的刑法体系的不足。宪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情理性概念存在于法律体系的内部,是成文规则。常识常理常情则存在于法律体系的外部,是非成文规则。这些成文规则或者非成文规则虽然不是体现为像刑法分则那样的明确的具体的标准,但是却是刑法规则的基础和来源。卢梭认为,“我这里就是在说道德、习俗,而且最重要的是信仰”,“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它不是刻在大理石上或铜表上,而是刻在人民的心里的,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体制,它每天都会积聚新的力量,而且在其他法律衰亡的时候,它激励或者代替它们;它使一个民族的制度精神得以保存,并且不知不觉地用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这些未能为我们的政治理论家所认识的重要方面,正是其他所有法律所赖以成功的基础;伟大的立法者所秘密关注的正是这些东西,因为虽然立法者看上去好像把自己局限于具体法律的制定,而这些具体法律实际上只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已,他知道只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3}
封闭的刑法体系或者概念法学之所以在解释、适用刑法时排除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刑法的原则、刑法的情理性概念,是因为这些需要司法者的价值判断,这样可能导致司法者的专断,根本上是对司法者的不信任。而且概念法学主张,这些价值判断已经体现在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之中,只要司法者按照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来裁判案件,即可体现刑法的价值判断。
概念法学认为,既然规则是根据正义制定出来的,规则体现了正义,那么就可以把正义置之一旁,只要按照规则裁判案件,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正义。事实证明,按照规则裁判案件,作为大前提的规则并不是自明的,是需要权衡才能获得的。规则只有在规则体系之中才有意义,脱离体系来解释、适用规则,只能距离正义越来越远。规则本身需要解释,如何选择、决定刑法条文的含义,仅仅在外在的体系之中循环,是不能保证正义的实现的。
欧洲有一句谚语“播种规则的人,收获的绝不是正义”。{4}既然正义是规则的核心价值,那么应该按照正义的价值来解释、适用规则,而不是像概念法学所主张的那样认为,按照规则机械地裁判案件就是实现了正义。失去了正义的指导,对规则的解释、适用就失去了方向,即使偶尔也收获了正义,却是不稳定的。只有以正义为指导,对规则的解释、适用才有了方向,与正义的接近才是稳定的、有意识的、自觉的。严格地按照三段论来适用刑法规范,试图排除司法者的价值判断,也必将把正义排除于门外。主张在严格地解释、适用刑法分则中实现正义,实际上与正义的距离越来越远。
开放的刑法体系中的成文规则制约着对封闭的刑法体系中的刑法条文的理解。如果没有刑法开放体系中的成文规则的指导和制约,封闭的刑法体系就是封闭的和僵化的体系。开放的刑法体系中的非成文规则,即常识常理常情,把人民的需要和利益,把民众所认同的道理、所掌握的经验和所分享的情感,输送给刑法开放体系中的成文规则,然后又通过刑法开放体系中的成文规则来指导和制约对刑法封闭体系的成文规则的解释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