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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的刑事法律规范

  

  二、宋代重惩贼盗的国策


  

  两宋的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宋刑统》,其后所附的敕文则加重了对“盗贼”的处罚。同时,制定特别法,继续加重对“盗贼”的处罚,其中包括《窝藏重法》《盗贼重法》和《妻孥编管法》。


  

  “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开封府诸县,后稍及诸州。”{1}可见仁宗时即制定了关于划分“重法地”,惩治“盗贼”及其窝藏之家的特别法《窝藏重地》。神宗时制定《盗贼重法》:


  

  立《盗贼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地。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凡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其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以重法论。其知县、捕盗官皆用举者,或武臣为尉。盗发十人以上,限内捕半不获,劾罪取旨。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栰之中,非重地,亦以重论。{1}


  

  《盗贼重法》的特点是:对罪犯家属的刑事处罚及赏告人的规定,与英宗时的《重法》相比,变化不大;但对窝藏之人的处罚则加重,可判至死刑,且非重法地,亦依重法地论;对“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之内,劫掠江海船栰之中”的“重法之人”,虽非重法地,亦从重处罚,这便使重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扩大。


  

  哲宗时制定,对盗贼家属的处罚作了进一步规定。


  

  “凡重法地,嘉祐中始于开封府诸县,后稍及诸州。以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亦立重法,著为令。至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元丰敕,重法地分,劫盗五人以上,凶恶者,方论以重法。绍圣后,有犯即坐,不计人数。”{1}


  

  仁宗时,“重法地”仅限于开封府及附近州县,神宗时扩大到京东、京西、淮南、河北、福建等路和一些州军,但神宗时须“劫盗五人以上,凶恶者,方论以重法”,而哲宗“绍圣后,有犯即坐,不计人数”,又继续加重。


  

  实行“保甲法”,严防“盗贼”。“建炎三年四月,苗傅等疾阉宦恣横,及闻王渊为枢密,愈不平,乃与王世修谋逆。诏御史捕世脩鞫之,斩于市。七月,韩世忠执苗傅等,磔之建康。”{2}不仅一概处死,而且均使用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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