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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程序问题

  

  最后,在实施国家补偿的条件已经包括了被害人应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很少责任的情况下,防止那些对自己被害应负责任因而不值得补偿的被害人获得补偿根本没有什么意义。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在进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尝试时,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不足。资金不足导致很多地方只实施了为数不多的几宗补偿。而资金不足也成为了制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建立和推广的关键原因。解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资金不足问题就必须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确定合理的资金来源。关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我国可设立一项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的专项基金


  

  有学者认为,资金的来源可以有以下几个渠道:1国家财政专项列支。2对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和没收财产所得的钱款。3监狱服刑改造者的劳动收入的一部分。4上缴国库的无主财产的一部分。5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的捐助。61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的一部分。[8]


  

  (二)应建立专门的补偿基金,资金来源可包括国家税收、罪犯缴纳、社会捐赠、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援助等[9]。


  

  (三)应设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基金


  

  其来源包括:政府预算;社会来源;民间捐赠;犯罪人的罚金、违法所得和没收财产的变卖所得;监狱服刑者的劳动收入。[10]


  

  总之,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金的来源应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犯罪人缴纳、社会捐助为辅。理论界也还有其他类似观点,但也大多是上述几种观点所涉及资金来源渠道的排列组合。


  

  从上文三种观点所涉及的资金来源渠道来看,主要涉及财政专项拨款、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所得的钱款、罪犯劳动收入、部分上缴国库的无主财产、社会捐赠、部分诉讼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援助等七项。然而,笔者认为上述七项资金来源渠道并不是并列的关系,其中部分存在包含的关系。实际上,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资金来源应该只有三项:即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援助。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所得款项、罪犯劳动收入、部分上缴国库的无主财产、诉讼费等四项实际上都要上缴国库,在国家拨付相应补偿资金时,补偿资金中实际上就包含了一定比例的通过这四种方式上缴国库的资金,所以没有必要对这四项单独予以列举。而且,如果直接将这四项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作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资金,那么就可能涉及到法院、监狱等单位直接往补偿资金账户注入资金的问题,这一方面涉及的单位过多,在改变了这些单位原有的将资金直接上缴国库的做法的情况下,给上述单位造成了工作的不便。而在直接由财政拨款的情况下,实际上就没有涉及法院、监狱等单位,而只是涉及了政府财政部门。另一方面,涉及单位过多不利于对资金进行监管和控制,容易孳生违法犯罪,也容易导致资金来源不稳定,可能出现一段时间补偿资金较为充裕,而另一段时间补偿资金不足的情况。而在直接由财政拨款的情况下,则能保证每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资金都有大致确定的数额,而且也便于对资金的监管。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的财政体制下,可以考虑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拨款的方式来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基金,同时接受社会捐赠和相关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的比例可以根据各地财政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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