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程序问题

  

  2、国家是否只应对本国国民实施补偿


  

  大部分学者都未将被害人应具有中国国籍作为补偿条件,个别认为应将补偿对象限定为本国国民的学者也没有提出具体的理由。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带有国家福利的性质,在目前各国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补偿对象原则上应限于本国国民,而且外国人在非国籍国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严重损害而使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可以向本国寻求补偿或其他救助,并不一定要在所在国寻求帮助。当然如果双方签订了相关的互惠条约,或达成了互惠协议,则可以按照条约或协议办理。


  

  3加害人与被害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能否予以补偿


  

  对于这个问题,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大部分学者没有论及这个问题,还有一些学者虽然主张对加害人与被害人具有亲属关系的不予补偿,但理由论述都不够充分。国外一些国家也规定,当被害人与犯罪人存在姻亲或三代以内血亲,或与犯罪人保持性关系,以及与犯罪人共同居住时,不予补偿。这些被害人被称为关系被害人。支持这种立法主张的理由主要有:防止欺诈与恶意串通;防止犯罪人从其犯罪行为中获益;节省资金;防止那些对其被害应负责任因而不值得补偿的被害人获得补偿等。[7]


  

  笔者认为,上述理由根本不能成立。首先,出于防止欺诈和恶意串通的目的,而将关系被害人排除在补偿对象之外,对关系被害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因为证明欺诈和恶意串通是国家的责任,不能为了防止欺诈就牺牲这类被害人的利益。而且现代各国一般对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都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补偿的金额也较少,被害人不大可能为了骗取数额很小的补偿金,而让他人损害自己的身体。或者有人会说,加害人可能会为以亲属身份领取补偿金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实际上,这种情况也是不大可能存在的,因为加害人不大可能为了数额很小的钱去预谋杀人。


  

  其次,即使对关系被害人实施国家补偿,也不会导致犯罪人从其犯罪行为中获益。因为,一方面,犯罪人实施了严重的暴力犯罪必然要受到刑罚处罚;另一方面,国家对关系被害人进行补偿表面上似乎是减轻了犯罪人的负担,但实际上国家支付的补偿费用还可以向其追讨。另外,我们也不能因为担心犯罪人受益就牺牲被害人的利益。


  

  再次,关系被害人不应成为节省资金的对象。因为关系被害人本身并没有过错,其与普通被害人一样同样应该受到国家的救助。而且,如果说调查关系被害人是否与加害人串通,或者是否有过错需要花费较多资金的话,实际上对其他普通被害人也同样存在着相应调查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