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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程序问题

  

  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条件,学界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对该问题争议较大。学者们提出的补偿条件的数量不一,内容也差异较大。有的学者提出了三项补偿条件,有的学者提出了四项补偿条件,还有的学者提出了五项补偿条件,甚至有的提出了六项补偿条件。学者们提出的这些补偿条件中有一些是相同的,有些则是不同的,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项:(1)必须无法从罪犯或其他途径得到充分补偿;(2)必须是严重暴力犯罪被害人受到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害。(3)被害人对自己被害不承担责任或承担很少责任。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人、基本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来源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而不应考虑其责任大小。(4)必须及时报案,并且与司法机关积极合作。[1](5)被害人具有中国国籍。至于外国人是否适用国家补偿,可根据互惠原则处理。(6)依一般社会观念,补偿不失妥当之处。[2](7)因遭受犯罪侵害而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被害人及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3](8)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不具有亲属关系。[4]


  

  (二)第一、三、四、六、七项条件辨析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是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犯罪遭受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确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条件必须考虑本国的国情、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目的及补偿的可操作性等问题。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即保障刑事受害人的人权,通过防止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和鼓励被害人同司法机关合作与犯罪作斗争等途径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与社会秩序,即减轻被害人的损失和痛苦,帮助无端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从而实现社会正义,同时也通过满足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和愿望,使其对司法制度产生信任,避免他们因对罪犯及社会不满,而产生报复情绪,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5]


  

  从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目的来分析,如果刑事被害人能够从罪犯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那么再对其实施国家补偿也就失去了意义。由于鼓励被害人同司法机关合作与犯罪作斗争是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直接目的,那么也意味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制度设计上就必须考虑能充分调动被害人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那么被害人积极报案,与司法机关合作就必然成为刑事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的条件之一。而出于社会正义的考虑,就必须考虑被害人的过错情况,以及考虑对被害人实施补偿是否符合一般的社会观念。与直接遭受人身损害而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刑事被害人一样,因被害人死亡而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被害人家属同样因犯罪行为的侵害而陷入精神的痛苦和生活的困境,同样需要国家的帮助,否则其同样可能因痛恨社会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因犯罪侵害而死亡被害人的家属同样应该获得国家补偿。根据上述分析来看,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目的出发,上述学界所主张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八个条件中的第一、三、四、六、七项条件均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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