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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艺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研究

  

  德国认真审视了两种作法的优劣,集两者之长,予以折冲,即将“权利穷竭”列为原则,又规定了追续权作为例外,既维持了市场的自由流通秩序,又平衡了各方利益,无疑具有可取之处。著作权制度肩负着保护作者权益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双重任务,仿佛高空走钢丝的艺人手中的平衡杆那一边都不可偏废。这种价值目标多元化决定了著作权制度必然追求各种相互冲突的因素在其框架内实现平衡与和谐。艺术品的交流可增进世界各地人们的相互了解,消除偏见,还可提高人们艺术品位和鉴赏力。但同时不能忽视作者的权益,“为有源头活水来”,确立追续权很有必要。而且自近代以来所有权绝对原则已被突破,受到了一系列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施加的限制,所有权已不在“绝对神圣”。追续权就是对它实施的一种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有更多的优秀作品问世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三、我国著作权法应当规定追续权制度


  

  (一)设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


  

  中国文化是与西方文化截然不同的文化类型。西方人士经常为东方文化的神秘与精深着迷,有中国特色的艺术品更是西方收藏者的至爱。如今西方又开始认识到现代中国艺术的魅力。1998年3月出版的介绍国际艺术品市场行情的大型杂志《艺术品与拍卖》上有文指出:“新一代的中国艺术家出现了。他们离经叛道、富于创意,属于彻底的后现代派”。另有一位艺术商指出:“他发现有些作品内容和形式上完全是中国风格,但却属于当代国际流派,确实令人惊叹不己。”{3}(P509)


  

  而中国艺术品在国际上售价却相当低廉。但艺术品的升值潜力是惊人的。据《皮克今日世界报道》分析的1975年的价格趋势,在道·琼斯指数平均增长38%的同一时期,法国印象画派的作品的价格令人震惊地上涨了230%。{9}(P27)另一突出的例子就是凡高的作品,凡高生前穷困潦倒,作品也只能贱卖,但在作者死后短短几十年间,其作品价值上涨了几千万倍!同样,这种市场规律也适用于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君不见诸如“某某中国艺术家的作品在海外又被卖出天价”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但为这些作品倾注了无数心血的原作者却只能望洋兴叹,摇头苦笑。


  

  这是因为根据《伯尔尼公司》第14条的规定追续权是从属于实质对等原则即只有作者本国承认的情况下,他才能在本联盟成员中要求以此种保护。这与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是不同的。为促进我国文艺创作,保护作者合理的权益,我国立法应早日确认追续权。而且我国的著作权管理在实践中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也成立了一些作者权益保护协会,从制度上已具备了确立追续权的条件。或许是出于同样的考虑,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已经立法明确承认了追续权。这一动向显示英美法也开始接受这一制度。


  

  此外德国在理论和立法上的成功尝试已经证明,追续权与“权利穷竭”原则的矛盾冲突并非不可调和,追续权是能够融入著作权的体系中的。法谚有云“凡规则皆有例外”,规则追求逻辑的严密与连贯,例外则考虑到了利益的衡平。二者的合理搭配既保证了立法的质量,又保证了法律因应复杂生活变迁的灵活性,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权利穷竭”作为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对著作权的权利范围进行了限制,保证了作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后的自由流转,促进了商品交易和市场的繁荣。而追续权则在特定范围内(仅适用于造型艺术品)、特定条件下(作品原件的商业性转卖)发挥作用,旨在维护作者的正当利益,保护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促进文艺创作的繁荣。二者对于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与进步都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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