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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型艺术作品追续权制度研究

  

  同时,各国均规定追续权的行使方法是从艺术作品变卖价中提取一定比例,但具体比例及计算方法却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种方法{1}(P164-166):第一种方法是从每次新的变卖中得到的未作任何扣除的价格中提取。阿尔及利亚、玻利维亚、匈牙利、菲律宾、摩洛哥和突尼斯等国规定提取比例是5%;而葡萄牙规定的比例是6%并要预先扣除拍卖必需的一些费用;而在比利时,提取比例从2%到4%不等,取决于作品的价格。第二种方法是从超过一定价值的售价中提取,即预先确定一个金额,交易价格低于此一金额不收取追续权费,高于则按法定比例收取。例如,德国就规定了艺术品售价超过100马克时,才能提取交易价的5%作为追续权费用;西班牙规定作品的转让价超过300,000比塞塔时提取交易价的3%;法国在1957年第57—298号法律中在第42条规定艺术品售价在10,000法郎(新法郎100)以上提取3%,但在上世纪90年代制订知识产权法典时并未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最低限额而是将这一权限授予了行政法院。[4]第三种方法是先规定一定的起点金额,达到此一金额后从作品本次售价与前一次售价的增值额中提取。意大利规定的提取比例是增值额的1%到10%,条件是作品的增值额必须超过一定金额,而且为各种不同的艺术品规定了不同的标准:线条画和版画售价超过1,000里拉、油画超过5,000里拉、雕塑超过10,000里拉时开始提取;[5]增值额未超过10,000里拉时作者提取2%;增值额在10,000里拉以上时作者提取3%;超过30,000以上提取4%;50,000以上提取5%;75000以上提取6%;100000以上提取7%;125000以上提取8%;150000以上提取9%;175000以上提取10%[6]。巴西、智利、土耳其等国家也采此方法。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中规定追续权费由销售者承担。


  

  从理论上讲,第三种方法似乎更为公正,但从实际操作效果来看第三种方法实施困难最大。因为必须确定首次售价及随后每次转卖的价格,并应确定以货币不变价计算价差即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操作成本和难度高,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尤其在跨国交易时更难以实行。实践证明采纳这种方法的巴西、智利、意大利、乌拉圭等国从未具体实施而使其流于形式。前两种方法则简便易行。相较之下,第一种方法由于没有规定起点,失于过份琐碎;第二种方法更合理,实际也证明采用此法的德国、法国、西班牙、匈牙利诸国(它们同时也都建立集体管理机构来进行收费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使追续权不致成为摆设。


  

  追续权得以实现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保障就是集体管理。因为实际生活中个人是很难有能力对拍卖商行使此一权利,而且追续权费的提取直接影响拍卖商或中间商的利益必然要遭到他们的反对和消极抵制。没有集体管理制度,追续权的有关规定将很难真正实施而成为具文。基于此,规定并成功实施这一制度的国家通常都指定某一组织来实施管理。例如德国指定“艺术家权利协会”,法国指定“艺术产权与外观设计协会和平面立体艺术作者协会”等等不一而足。具体过程一般为先由该组织向销售者收款,然后再将款项转付给作者或其继承人。这种机构与作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信托关系,该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销售商谈判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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