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导致简化审理华而不实。简化审理的实行必须依靠建立和健全在起诉书改革、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的体现)和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以及量刑建议权制度上来配套和支撑。因为要促使被告人认罪和提高诉讼效率,必须在法律适用上予以体现,使被告人看到认罪后的有利结果。由于现阶段的简化审理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的有力支撑,从而使简化审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实质性内容缺乏,致使简化审理往往流于形式。
第三,当庭宣判率低,简化审理效果不明显。简化审理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其最直接的结果应体现为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该案当庭宣判。而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率非常低。再加上其前期准备和操作程序又很复杂,致使审判人员不愿适用简化审理。
第四,缺乏完善的法律手续。检、法两家在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之前,办案人员在征求被告人或辩护人是否同意适行简化审之时,也没有使用正式的法律文书(通知书),获同意后本应及时请他们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签名,可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是口头应允,缺乏必要的法律手续,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层层审批,降低了诉讼效率。目前一些基层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自主权较小,办案人员对符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还需要层报庭长、科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人为地延缓了办案工效。因此,笔者认为应在以下方面予以逐步完善:
1、加快立法步伐,扩大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逐步向普通程序简化审方面过渡,明确以法定刑取代宣告刑,增加可操作性。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首先将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上限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较为有利;
2、加快起诉书改革、证据开示改革、庭审改革等配套改革,使之相互制约,减少控辩双方在庭上辩论的时间;
3、争取律师的配合。目前有些律师对简化审不理解,配合不够,影响到这项改革;
4、公诉人要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正确把握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辨证关系,防止出现剥夺被告人权利的现象发生。
【作者简介】
袁文雄,男,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友根,男,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参考文献】[1]刘根娣.加入WTO对我国公诉制度的影响及对策[J].上海检察调研,2003,(2)。
[2]郭建武,陈路生.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模式初探[J].福建检察,2002,(4)。
[3]许春丽.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初探[J].检察之声,2001,(3)。
[4]陈正军.普通程序简易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楚天检察,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