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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与外部制约

  

  七、结语


  

  片面强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其他权力的法律职能,忽视监督者首先必须接受监督的义务,毫无疑问已经是一种过时而且有害的认识。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重点领域是自侦案件的侦查,因为检察机关执法违法现象主要存在于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


  

  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具有共性,即都是为了揭露和证实犯罪,权力行使中也都存在着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但也有不同于公安机关侦查权的特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受到检察机关的专门性监督制约,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不存在这样一个监督机关对其实施专门的监督制约;与公安机关侦查普通刑事案件不同,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占主要比例的贿赂案件更加离不开“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更加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机关侦查权行使的高度独立性、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以及侦查任务的艰巨性,某种意义上决定了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可能更容易发生程序违法行为。为防止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滥用,不断完善、加强检察机关自我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乃是必由之路。在这个过程中,既要靠检察机关自身的努力,不断强化自我约束机制,不断增强接受外部监督制约的自觉性,也期待通过国家立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施加有效的制约。其中,确立并严格实施以上级检察机关承担排除证据非法性可能的证明责任为基本特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制约措施。


【作者简介】
李建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周永康:《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检察日报》2008年7月10日。
《20种刑讯逼命江苏赣榆县反贪副局长被判无期》,《南方都市报》2008年7月9日。
樊崇义等:《刑事诉讼再修改理性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4页。
参见前引,樊崇义等书,第356页以下。
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机制,还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0月22日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
参见张智辉主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该著作此处虽阐述的是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侦查讯问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形同虚设,丧失了监督侦查人员审讯活动合法性的功能,但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同样存在于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
姚建才:《错案责任追究与司法行为控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张智辉:《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
当然,检察机关基本上都采取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可能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如果让被监视居住者居住在自己的住处,则难以进行有效的监视。也正是由于这种两难情形,不少学者主张将监视居住的功能并入取保候审。例如有学者认为:“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相同,只是嫌疑人所遵守的规定有所差异,而实践中监视居住往往被侦查机关作为变相羁押的手段,因此应予废除。”参见石少侠、阮丹生:《关于羁押制度的思考》,载陈卫东主编:《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93页。
马静华、冯露:《监视居住;一个实证角度的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6期。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11页。
参见陈怀安、刘继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与运行问题研究》,载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4页以下。
张智辉对“谁来监督监督者”问题有自己的看法,认为“检察权不像具有实体处分性质的权力那样需要有一个法律监督机关来监督。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行使检察权的活动不需要任何监督。”“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活动本身要受到多方面的监督和制约,只是这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不同于检察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那样具有专门性而已。”见张智辉:《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页。
参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以下。
同上书,第80页。
参见樊崇义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页。
松浩尾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
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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