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并非个别现象。在赣榆刑讯逼供案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梁继平采用了一系列折磨手段。这些手段既能对被讯问人产生足够的生理强制,又不易留下刑讯逼供的证据。据此大体可以推论,这些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方法不可能仅是赣榆县人民检察院那些受到刑事追究的侦查人员在该案中的临时发明或者偶然尝试,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可能并非罕见的个别现象。
第二,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反贪局原副局长熊正良发现犯罪嫌疑人梁继平右大腿内侧有块手掌大小的发红痕迹,认为梁被其他审讯人员“整过”,于是在电脑值班日记中写下“注意不要留下痕迹”的字样。注意“不要留下痕迹”,可能是习惯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用非法审讯方法的侦查人员的共识。反贪局原局长高家锦威胁办案人员,不准他们在接受调查时如实反映刑讯逼供的事实,还让大家作伪证以掩盖刑讯逼供的犯罪事实。正是刑讯逼供时注意不留痕迹,一旦刑讯逼供受到调查追究时又竭力掩盖,使得刑讯逼供等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难以被真正揭露并受到有效追究。
第三,监视居住不规范使用,掩盖并助长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监视居住条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在自己的固定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则由办案机关为其指定居所。与羁押完全不同,被监视居住者并没有被完全剥夺人身自由,而只是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执行监视居住。赣榆县的刑讯逼供案中,反贪局对梁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正确适用监视居住措施,梁有固定住处,但办案机关却先指定其在县教育宾馆监视居住,一天后又转移至秦山岛旅游接待站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本来只是使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的比较温和的强制措施,不允许办案机关将监视居住变成变相羁押,但办案人员事实上不只是将监视居住变成变相羁押,而且是变成了不受制约的审讯方法。
第四,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机制与外部制约机制严重弱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就作出明确规定,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每一次讯问,都必须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这是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一种重要的自我约束机制。同时,录音录像资料又是证明侦查机关依法讯问的重要证据,因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又是一种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设计的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自我监督机制和外部制约机制在本案中基本上荡然无存。
此外,在赣榆刑讯逼供案中,我们还发现,法警成为审讯小组的成员甚至负责人。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如同法院的司法警察不能参加审判一样不能参加审讯,但法警却成了主要的审讯人员。这让人们从另一个方面看到了检察机关侦查队伍的素质不高和执法不规范问题。法警不具有检察官资格,不属于侦查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权、职责,2001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在原来的职责范围基础上增加了维持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秩序、处置突发事件的职责。在所有这些规定的职权、职责范围中,都没有直接参与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内容。所以,让法警参与审讯也属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
侦查权行使过程中有法不依,违法侵权的问题是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所要防止和纠正的问题,是存在于被监督者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刑事侦查领域的问题,但是,赣榆刑讯逼供案让我们看到了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犯了与被监督者相同的错误。通过该案可以追问的是,为什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与被监督者犯同样的错误?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为何不能有效地约束自己?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制约机制弱化原因何在?如何完善和强化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权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外部监督制约?概言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何避免被监督者的错误?这是赣榆刑讯逼供案向我们提出的问题,也是我们应当认真反思和回答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滥用侦查权的可能性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执行着侦查监督的职能,承担着监督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是说作为监督者就不会犯被监督者的错误,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自己行使侦查权的时候就不会发生其他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时可能发生的程序违法问题。事实上,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所拥有的侦查权同样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赣榆刑讯逼供案就是检察机关滥用侦查权的一个典型案例。下述原因决定了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
首先,权力易被滥用的固有属性。无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是否属于行政权的范围,该侦查权也有着其他任何一种权力所存在的相同的弱点,即容易被权力主体滥用。当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所拥有的侦查权可能被滥用时,我们没有理由认为检察机关所拥有的侦查权就不可能被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滥用讯问权,而滥用讯问的权力最容易导致司法侵权。“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讯问是侦查权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与一般的权力相比,为了追诉犯罪的需要,这种权力的行使被赋予了更多的强制性色彩,因此,也就成为一种更加危险的权力。”[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