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与外部制约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与外部制约


李建明


【摘要】发生在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刑讯逼供案提出了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问题。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突出反映在非法取证行为和与此相联系的强制措施的滥用两个方面。检察机关虽然建立了自我约束机制,但这不足以有效防止侦查权的违法行使;检察机关侦查权也受到外部的监督制约,但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因种种原因功能弱化。完善和强化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和外部制约机制,基本路径是优化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权力配置,确立并严格实施以检察机关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为特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滥用;侦查监督;权力制约
【全文】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自身的执法行为同样应该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这是绝大多数人的共识。2008年7月8日,周永康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明确强调了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否则,监督就不会有公信力,检察权还会被滥用”;“对于关键执法岗位、一线执法人员,特别是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最容易引起疑问的自侦案件,一定要强化监督制约,坚决防止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的发生”。[1]强调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接受监督的必要性,其中又特别将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作为重中之重加以强调,多少反映出检察工作特别是自侦案件侦查工作中的监督制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应当承认,检察机关在侦查权接受监督制约方面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有相当的成效,但又不能否认,侦查权被滥用的现象至今依然存在。如何有效地制约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防止侦查权被滥用,依然是实践中的难题。2007年发生在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的刑讯逼供案再次提醒人们:必须下力气切实有效地解决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与外部制约问题。本文将结合赣榆刑讯逼供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赣榆刑讯逼供案:检察机关侦查权滥用的一个分析样本


  

  2008年7月9日,国内多家网站转载了当日《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题为《20种刑讯逼命江苏赣榆县反贪副局长被判无期》。据报道,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5月28日,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赣榆县供电局原副局长梁继平涉嫌受贿立案侦查并对梁监视居住。当日18时许,侦查人员将梁传唤到案。自梁到案当晚至6月1日晨,反贪局原副局长熊正良、法警大队原副大队长杨泗松、法警周明吉在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县教育宾馆、秦山岛旅游接待站等地点对其进行审讯期间,为逼取有罪供述,进行昼夜连续审讯,不让梁正常睡觉,并进行殴打,致梁继平于6月1日上午死亡。梁从5月28日18时被传唤到案到6月1日早晨被刑讯逼供致死,前后共80多个小时。


  

  从查明的案情看,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方法主要有两类:一是轮番审讯,不给梁睡觉。反贪局成立了以熊正良为负责人的专案组,专案组下设三个审讯小组,每组三人,每天24小时轮流连续审讯,不允许梁继平睡觉。二是对梁进行各种形式的肉体折磨,例如强迫其不停地做抱头、抱脚、举手、下蹲等动作;令其只穿一条内裤,长时间手端装着水和沙子的盆子站立;将装满水的塑料袋挂在梁的脑门上;将其双脚捆住,用皮带或皮鞋抽打梁的脚底或背部、用脚踩踏梁的大腿、碾压其大腿内侧等,《南方都市报》的报道称为“20种刑讯”。


  

  办案人员完全明白刑讯逼供违法,所以审讯中注意不留刑讯逼供的证据,其所采取的折磨措施大多不会留下伤痕。副局长熊正良在5月31日凌晨1时接班时,发现梁只穿内裤坐在地板上,右大腿内侧有块手掌大小的发红痕迹,熊认为梁被其他审讯人员“整过”,就在电脑值班日记中写下“注意不要留下痕迹”的字样。当6月1日梁被刑讯逼供致死后,反贪局原局长高家锦6月5日上午召集参与审讯的人员开会,提出“可设计因制止梁继平逃跑、自杀而发生两次身体接触”的方案。会后,被安排的部分审讯人员到其办公室进行了模拟演练。高家锦在被停职之前,还多次组织所有审讯人员到县检察院反贪局会议室统一口径,并多次威胁有关人员不得透露事实真相,称“如果谁先讲出来,都把责任推到他头上”、“谁要是讲了真相我要杀他全家”、“统一口径,扛住了,坚持到底就是胜利”、“如果谁先说了,抓了几个人,大家在检察院也没法干了”、“如果谁说了,白道和黑道,你们看着办吧”、“你们谁把我出卖了,找黑社会也把你办了”。


  

  该案经指定异地侦查、起诉和审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赣榆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原副局长熊正良无期徒刑,判处杨泗松有期徒刑15年,判处周明吉有期徒刑15年。反贪局原局长高家锦以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严重妨碍了有关组织的调查和刑讯逼供案的侦查,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构成妨碍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


  

  在一起检察人员实施的刑讯逼供案中多人同时被迫究刑事责任,且量刑之重,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罕见的,这首先反映出检察机关对于自身存在的执法违法问题绝不掩饰、绝不袒护、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同时也让人们看到了检察机关治理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问题的决心。


  

  赣榆县检察院刑讯逼供案引起了整个检察系统的高度重视,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广泛关注。执法违法案件发生在检察机关,是该案引起人们高度关注的主要原因。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行使监督权。检察机关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防止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行为。但是,身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自己行使侦查权的时候却犯了与被监督者同样的错误。赣榆县刑讯逼供案对于赣榆县检察院而言具有偶然性,因为此前在赣榆县还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案件。但是,反映出来的检察机关滥用侦查权的问题却不可能只存在于赣榆县检察院。借助赣榆刑讯逼供案这个样本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对检察机关侦查权滥用的状况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