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诉权滥用形态的发展

  

  二是在公诉权滥用的认定上,宪法刑事诉讼法实现良性互动。大量违反宪法的行为被确认为公诉权滥用,比如美国引入宪法中“法律平等保护原则”、“迅速审判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将违反宪法条款的公诉行为界定为公诉权滥用。这样使宪法不再是“空中楼阁”,而是进入日常的诉讼领域,宪法在实践中发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法治效能。同时,也促使刑事诉讼中公诉权滥用类型的进一步扩展。从而,即使在缺乏刑事诉讼法明文规范的情况下,也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提供了新的更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三是各国更加侧重规制起诉权滥用,而对不起诉权滥用制约相对较少。无论检察官拥有很大裁量权的英美法系,还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很小的大陆法系都体现出这一特点。与不起诉相反,起诉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侵害更大。而现代刑事诉讼法是以关注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为中心,更何况公诉权滥用论往往是实践中通过辩护发展起来的理论,所以对起诉权滥用更为关注。


  

  四是对歧视性起诉、报复性起诉等公诉裁量权滥用形态近年来得到了更为显著的关注和规范。这是与当前各国纷纷扩大起诉裁量范围,希望通过公诉裁量分流案件,实现国家政策的司法现实,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美国检察官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不起诉裁量权”和广泛的指控选择,这大大增加了公诉权滥用的可能性,进而在实践中发展出歧视性起诉和报复性起诉滥用类型来防止检察官滥用起诉权。日本的情形基本上也是如此,审前程序中检察官权力巨大,又缺乏对公诉进行审查的预审程序,公诉权滥用的机率非常高,导致实践中产生了公诉权滥用的辩护,促进了公诉权滥用理论的发展。但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公诉裁量权还未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再加上民法法系国家以立法作为判决依据的传统,导致对公诉裁量权滥用的确立举步维艰。大陆法系公诉权滥用理论方兴未艾,确立公诉裁量权的标准似乎任重而道远。随着各国人权保障意识的不断加强,对国家权力行使正当性的强调,公诉裁量权的进一步扩张,将歧视性起诉、报复性起诉等确立为公诉权滥用似乎是必然的趋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