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权滥用形态的发展
谢小剑
【摘要】域外各国突破传统以实体作为判断公诉权滥用的标准,引入正当程序理念确立了多元的公诉权滥用形态,包括违反迅速审判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起诉、违法诱惑侦查的起诉、报复性起诉、歧视性起诉等等。我国应当借鉴其立法及实践经验,重新认识和界定我国的公诉权滥用形态,以更好地规范公诉权的运行。
【关键词】公诉权;正当程序;权力滥用;报复性起诉
【全文】
一、违反实体条件的滥用
公诉的实体要件是指作出公诉决定时必须符合法定实体要件,如果违反这些法定要件则构成公诉权滥用。这是传统的公诉权滥用形态,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无刑罚权的起诉。公诉权基于国家刑罚权而产生,其必然要求具有国家需要动用刑罚权惩罚的事实。如果起诉书记载的事实根本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则不应对犯罪嫌疑人发动公诉。否则构成公诉权滥用。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39条第1款,即使起诉书记载的均是真实事实,但没有构成任何犯罪,驳回公诉。此外,如果出现法定的情形,国家丧失刑罚权,则禁止提起公诉,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被告人死亡、心神丧失以及法人消灭;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超过刑法追诉时效的,如果起诉则构成公诉权滥用。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
2. 超越法定范围的不起诉。许多国家要求不起诉必须在一定条件内行使,如果案件不属于不起诉的案件范围,放弃追诉的,构成公诉权滥用。各国做出不起诉处分最明显的限制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要求裁量不起诉决定只适用于一定的轻微案件。如果超越不起诉要求的案件类型,对严重犯罪做不起诉决定的属于公诉权滥用。二是附条件的不起诉,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不起诉。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构成公诉权滥用。三是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以证据不足为由放弃追诉。
3. 不符合公诉证据标准的起诉。违反实体条件的滥用最为常见的情形是在缺乏合理根据的条件下提起公诉,即在达不到法定公诉证据标准的条件下起诉。公诉证据标准主要表现为二个不同的标准:其一,定罪的可能性。公诉证据标准低于定罪证据标准。这是大多数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德国和美国大部分地区的公诉证据标准。其二,基本上等同于定罪的标准。日本和我国是实行该标准的主要国家。目前,在我国违反实体条件的起诉最为常见的表现是检察机关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仍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