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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保险法律制度

  

  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销售误导、理赔困难、恶性竞争等诚信缺失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一大“瓶颈”。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重点在于建立健全保险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诫力度。


  

  (二)注意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保险法的宗旨在于保护所有参与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最终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发挥保险制度稳定社会的作用。因此,保险法不是单纯地把当事人分成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也不应片面强调保护某一方的利益,而应当根据制度的目标,力求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互利共赢。


  

  保险合同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射幸”的性质。所谓射幸,是指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和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如果偶然事件发生,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将远高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而如果偶然事件不发生,保险人就可以取得保险费。正因为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对双方的利益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保险法要运用平衡机制,尽可能地减少结果的不确定性。为此,一方面要防止投保方人为地促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从而增加保险人的赔偿风险;另一方面也要避免保险人不公平地利用专业优势将概率较高的风险排除于合同之外,而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概率较低的风险范围内,从而降低保险的社会功能。


  

  (三)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风险应对体系


  

  完善保险法律制度的根本目标是提高全社会控制和化解意外风险的整体能力。因此,应当根据中国经济社会面临的重点风险因素,针对建立多层次、多方位风险管理体系的客观需求,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需要研究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目前,中国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制度空缺。2008年中国先后发生的冰冻雨雪灾害、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已经提醒我们,仅仅依靠商业保险是无法实现巨灾之后的重建任务的。国外比较成熟的做法,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运作为主要模式,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具体来说,由企业和个人购买巨灾保险,政府提供一定补贴,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并通过国内外再保险市场分散风险。在国外,通过巨灾保险机制提供的保险赔款一般可占灾害总损失的30%以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政府财政的救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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