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的保险法律制度

  

  其次,保险业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化解社会纠纷、分担政府责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保险业在14个省114个县(市)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目前中国保险业共计积累养老和医疗准备金达2.2万亿元,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保险业在分散农业生产风险、支持农村建设、稳定农民生活等方面提供了多种服务,同时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模式,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四)中国保险业存在的不足


  

  一是保险业的规模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中国GDP世界排名第4位,但保费收入排名仅第10位。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为8%,中国为2.85%。人均保费,世界平均为512美元,而中国为76美元。


  

  二是保险社会作用的发挥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从养老保险看,中国长期寿险保单人均持有量仅为0.1件,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1.5件以上的水平。从健康保险看,全国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承担的比例不到2%,而许多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超过30%。从财产保险看,中国家庭财产保险投保率仅为5%左右,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到10%,而在发达国家,这些险种的投保率一般在80%以上。从灾害赔付看,中国保险赔偿占灾害损失的比例不到5%,而全球平均水平超过30%。


  

  三是保险产品和服务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需求不相适应。目前,保险产品还不丰富,不能有效地满足社会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保险服务跟不上,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理赔难”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诚信建设有待加强,消费者对保险缺乏信任仍是保险业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四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形势不相适应。发达国家的保险资产占金融业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为20%以上,而中国仅为4%左右,甚至低于很多新兴国家。为适应全球金融竞争,需要尽可能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此外,应当积极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


  

  二、中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重视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诚实信用是当代民商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作为贯彻诚信原则的一项制度性成果,已经被各国民商事立法所普遍接受,在保险法上有着广泛的应用价值。例如,在英美保险法制度中设有弃权和禁止抗辩原则,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如保险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了某项权利,或者其行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信赖,此时则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判断,视为保险人弃权,或者禁止其反悔。这对我们修订保险法有一定的启示。又如,由于保险人内部管理上的问题,时常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作出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保险中介人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就否定投保方对承诺的合理信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