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可以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实现其法律权益。
(三)从重视实体保护发展到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并重。
没有实体规定,导致法律漏洞,使程序保护缺乏实体法律依据。但若仅有实体规定而没有程序保障,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将无异于画饼充饥,所有立法活动的价值将无法实现。因此,在不断呼吁新的立法的同时,更要顾及法的实施状况。一个良好的法律实现机制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健全法律实现机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迫切需要。
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切实履行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职责,另一方面,在司法程序中必须确保程序公正,并以最后所达到的保护效果为评价依据。也就是说,不仅要作出公正的判决,更要使该判决得到执行,不能执行的判决同样是毫无价值的。如果好的制度不能切实执行或者公正的判决由于执行难而不了了之,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仅弱势群体的权益落空,更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降低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四)寻求多层次的保护途径和方法。
当基本的平等保护实现后,对于弱势群体,在倾斜保护的原则下,还需进一步寻找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法。从保护主体而言,主要有宏观层次的国家保障、中观层次的团体保障以及微观层次的自我保护三种途径。作为宏观层次的国家保障应当是一种底线控制,这是一种有限度的保障,即防止严重的物质匮乏的保障,以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9]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从任何角度上讲,都应该对弱势群体给予必要的关注,给予其基本的保障。这主要体现为司法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在此基础上,应允许其团结起来,组成各自的社会团体,使其能够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增强其力量,并逐步改变弱势地位。在这个方面,各国往往是通过立法来保障弱势群体的“集体行动权”。在我国,弱势群体的组织不多,主要有消费者协会、妇女联合会、老年人协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笔者认为, 农村劳动者也应建立自己的团体,以便在税费负担、土地承包权利、金融和技术服务、司法审判等活动中提供充分表达的渠道和机制。农村劳动者作为一个组织上高度离散、经济上处于弱势的群体,最容易受到谣言和邪教的蛊惑,也最容易成为极端人物的社会基础。“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因此,应建立农村劳动者组织,充分发挥其代表、维护、实现农民利益的作用。这对保障农村劳动者利益,打击农村基层组织中的违法、腐败行为,缓冲其与党和政府的矛盾都是十分有利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