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其从生理到心理都还处于生长发育期,自我保护的意识、力量均有限,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属于明显的弱者。
2.老年人。老年人在我国主要是指年满60周岁的男人或年满55周岁的女人,他们的生理机能与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维持生计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他人或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保护。与青壮年相比,他们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
3.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们。他们需要社会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给予关怀和保护。与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在各种竞争活动中,他们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4.妇女。妇女由于其生理特点和肩负的哺育人类后代的责任,与男性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就业方面。故应将其归入弱势群体,照顾其特殊性。
5.失业人员。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丧失维持生活需要的经济来源,其生命处于受威胁状态,是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弱势群体。
6.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3]他们虽然可以找到工作,但工种一般较辛苦,城市人不愿从事的工作通常由他们承担。在法律上,他们的权益保护规定不足,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社会地位上,明显受到歧视。
7.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市倾斜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滞后,制度上的藩篱造成社会的进步不能良性互动地带动农村的发展。“农民”成了劣等人的代名词,[4]也成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激发了农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但此制度所带来的激励仅仅持续了五六年的时间,随着农用物资价格不断上涨,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大,农业收益越来越低,甚至入不敷出,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1978年,我国城乡人均收入之比是2.4:1,1993年缩小到1.7:1,但1997年又扩大到2.5:1,2000年扩大到2.79:1,达到历史上的新水平。[5]
上述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经济收入低、政治影响力低、心理压力大、社会疏离感强等特征。弱势群体问题的日益突出,违背了社会公正原则,不符合法之正义的要求。“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6]因此,应根据弱势群体的成因,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拓宽其摆脱弱势的渠道,从而保持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