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金融调控权的内容
从社会进程的逻辑演绎中可以看出,经济的发展程度越深,金融的影响就越大。金融核心的内容是货币资金的流通,现代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经济,货币与货币资金是金融调控运行的载体,全社会的资金运行都从货币形态开始。因为“货币有着一个为其他机器所不具备的特征。由于货币的渗透是如此的广泛,所以当它出现问题时,所有其它机器的运行过程都会陷入混乱。”[5]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有效需求都表现为有货币支付能力的需求,任何需求的实现,都必须直接或间接借助于货币来实现。如果没有货币的支付(并非仅指一手交钱一手交物的支付),社会基本的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就不能实现。因此,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关系,最终还是货币供求量关系的表征,要保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就必须使货币供给量与货币需求量相平衡。作为调控货币量的中央银行,法律必然要授予其独立的调控权力,按照现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金融调控的权力,主要有:
(一)货币政策制定权。是指中央银行就有关货币政策作出决定的权限。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了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运用各种手段调节货币供给量或信用量,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称。[6] 货币政策一般包括货币供应量政策、利率政策、汇率政策等。《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本条规定对人民银行作出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的权限分为了两部分。一部分为第一款规定的“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的决定”,这部分政策事项的制定一般来说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同时,由于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货币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一定时期的其他宏观经济政策密切配合,不能各行其是,必须有相应机构对此进行协调。所以,对这些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要报国务院批准,以保证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要求的一致性,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各种宏观经济政策措施的协调性和目标的一致性。另一部分为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人民银行对该部分事项可直接作出决定,只需要报送国务院备案就行。报送备案的规定说明国务院对人民银行就该部分有关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只进行事后监督,从而赋予了人民银行更大的决策权,体现人民银行的相对独立性。“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是指属于人民银行职责范围之内的,除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之外的货币政策事项,通常包括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再贷款等。此类货币政策决定一经作出,人民银行就可以直接付诸实施。综上分析,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制定权由于中央银行本身的地位的不完全独立性就决定了该权力的相对性,而非绝对地为中央银行所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