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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研究

  

  在国际法中,通常地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客观要件(Actus reus)和主观要件(Mens rea)。[53]依据《海牙公约》的有关规定,劫持航空器罪的客观要件包括:(1)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2)行为人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实施非法行为。所谓“飞行中的航空器”,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54]至于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出自于犯罪故意,即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范围、后果,并且打算非法劫持或者控制该航空器。


  

  (二)有关国外的国内法之规定


  

  从国内立法变迁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客机被劫持的情形和频率,决定着该国处理劫机犯的相应法律之地位以及惩治劫机犯的刑罚之严厉程度。[55]在1960年以前,由手劫机事件很少发生,故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中,劫持航空器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相应地,若要对劫机犯予以审判,就只能依据其他有关的罪名,诸如殴打罪、绑架罪、威胁罪、持有攻击性武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等等。例如,在美国国会于1961年修订《联邦航空法》(Federal Aviation Act)之前,检察官主要依据绑架罪、在州际间运输被盗财产罪、以暴力或胁迫方式妨害贸易罪等,来起诉劫机犯。[56]例如,在Cordova案中,被告人在一架飞行于波多黎哥和纽约间的公海上的美国客机中,殴打飞行员、机组人员和其他乘客。当时,检察官只能以殴打罪起诉被告人。[57]


  

  1.美国


  

  在美国,1958年的《联邦航空法》是第一部打击劫机活动的主要法律规范。然而,仅几年以后,该法已经不能有效地打击日趋增多和新颖的非法劫机犯罪。在60年代,劫机已成为美国日益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在1961年5月,第一架美国的客机被劫持到古巴。[58]随后,仅在1961年夏季,就发生了三起劫机既遂和一起劫机未遂的事件。[59]突然间,从1968年到1970年,共有12l架客机被劫持到古巴,其中一半是从美国境内起飞的。[60]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美国政府就开始建立相应的公共政策予以遏制和打击。


  

  在1961年9月,仅仅在第一架美国注册的客机被劫持到古巴之后四个月,为了处理日益增多的劫持航空器事件,美国国会就对《联邦航空法》予以修订。在这个特别的法案中,增设了“航空器海盗(Aircraft piracy)”罪,并且将其阐释为:“任何出自于非法意图,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劫持或控制正在飞行中的商用航空器之行为。”[61]其中,法定最高刑法是死刑。因此,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采取立法措施打击劫机犯罪的国家。


  

  在1973年2月15日,美国和古巴签订了《关于劫持航空器、船舶以及其他犯罪的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the Hijacking of Aircraft and Vessels and Other Of tenses)。[62]该备忘录明确要求起诉劫机犯和确保严厉处罚劫机犯;同时,如果依据东道国的法律,不能处罚列入备忘录的罪行,则应当予以引渡。从实施效果上看,截止到1980年秋季,该备忘录有效地遏制了劫持航空器活动的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在1973年以前,每年至少发生25起企图劫持美国航空器的事件。但是,在1973年,只发生了2起劫机事件。[63]


  

  另外,为了贯彻《海牙公约》,并且与其保持一致性,美国国会在1974年通过了《反劫持航空器法案》(U.S.Anti—hijacking Act)。其中,通过增加“其他恐吓方式”这一行为方式,该法案对航空器海盗罪的含义进行了修订。相应地,航空器海盗罪是指:“任何出自于非法意图,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恐吓方式,劫持或控制正在飞行中的商用航空器之行为。”[64]


  

  2.英国


  

  自从发生在1967年的劫机浪潮之后,几个西欧国家已经认识到制定反劫机法的必要性。为了震慑和惩罚劫机犯,英国在1971年制定了《反劫机法》(Hijacking Act of 1971)。该法案规定:“不论行为人的国籍,无论航空器所注册的国家,也不论航空器是否在英国或其他地方,只要行为人在正在飞行的航空器中,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形式相威胁,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则构成劫持航空器罪。”[65]


  

  3.法国


  

  在1970年7月15日,法国国民大会和参议院通过第70—634号法案,扩大刑法典第462条的适用范围,对劫持航空器罪规定如下:“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夺取或控制该航空器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若该行为造成伤害或疾病,处10年以上20年以下徒刑;若造成一人或多人死亡的,……,则处无期徒刑。”[66]


  

  在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新《法国刑法典》第224—6条中,明确规定:“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强行夺取或控制已经上载人员之航空器的,……,处20年徒刑。”[67]如果行为人在劫持航空器的同时,施以酷刑或野蛮行为,或者造成一人或多人死亡的,依据第224—7条,则处无期徒刑。


  

  4.德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316(c)条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的罪状和法定刑。所谓劫持航空器,是指:“意图控制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影响它的导航,而使用暴力或损害他人自由或搞其他阴谋的(行为)。”[68]对于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人,处5年以上自由刑;情节较轻的,处1年以上自由刑;行为轻率致人死亡的,处终身自由刑或10年以上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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