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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的现状与未来

人民陪审制的现状与未来


刘哲玮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
【全文】
  

  在我国,人民陪审制既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一项一度被写入宪法宪法原则。2005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更是以立法的形式奠定了人民陪审制在国家司法制度中的地位。然而,现实中陪审制的适用状况却令人堪忧,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广泛存在,在实质上颠覆了立法者对人民陪审制的设计初衷。即便是《决定》实施之后,这一局面也并未得到根本性的转变。[1]


  

  这是为什么?人民陪审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其出路又在何方?现有学术研究对人民陪审制及相关问题已有了较深的积淀。[2]毫无疑问,既有研究对于学术推进和政策制定都是有相当贡献的,但由于分析框架的单一,核心命题大多集中在人民陪审与司法民主之关系,研究重心也多集中于比较中外陪审的制度差异上,在制度考察方面贡献颇丰的同时,对我国陪审制的现状认识却还显简单。本文以民事诉讼中的人民陪审制运行情况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框架的转换,将观察视角从陪审制度本身的价值和意义转移到陪审制度中的各个具体主体,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出发,考察各个主体在陪审制度中的利益需求,发现国家出于政治目的,大力推广人民陪审制的符号意义,但陪审制的司法功能却由于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持,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初审法院和当事人广泛排斥,并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异化。换言之,作为一项政治制度,陪审制因为得到了国家(中央立法机关)和部分陪审员(以担任陪审员为荣的公民)的支持,保留着一定的活力;而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却并没有发挥其内在的功能和价值。展望未来,鉴于国家不可能废弃该制度,因而应当结合我国民事诉讼中陪审制运行的现实困境——而不是简单的模仿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或是普通法系的陪审团——在不损害各方主体既有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制度补充和修复,使人民陪审制在头顶司法民主化光环的同时,亦成为民事纠纷解决之利器。


  

  一、国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功能


  

  从1998年9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全国人大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提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认为这是一项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到2005年5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正式实施,可以看到,我国的立法(者)至少在最近几年,非常重视陪审制度,并予较高的评价。按照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一贯坚持的观点,法在任何时候都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反映,上述政策和法律似乎表明,对于国家来说,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重要功能。然而,如果匆忙地得出这一结论,便仅仅流于表象了,那么,国家为什么需要陪审制度,为什么要给予陪审制度如此之高的评价?这种态度能否成为公众乃至法律家对于陪审制的预期的依据?无疑,从功能上看,陪审制度具有司法民主化、吸收民众参与、制约法官权力等功能,但本文的分析将证明,作为一项由法律(某些时候甚至是宪法)直接确定的制度,陪审制对于国家的意义,与其说是功能上的,毋宁说是政治上的,换言之,陪审制的象征意义从来都大于其实际功能。


  

  从渊源上追踪,我国的陪审制度尽管可以通过牵强附会,在古代法制史上找到若干的类似物(例如西周时期的“三刺断狱”),但是真正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明确地在法律上确立,却是在清末修律时期。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进呈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四章“刑事民事通用规则”的第二节,是我国律法对陪审制度的第一次规范性规定。该《草案》仿效欧美而成,因而虽然是第一次涉足陪审制度,但却用27条的篇幅,对陪审制度的意义、适用条件、陪审员拟定方式、组成方式、回避方式、陪审程序等内容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一《草案》后因张之洞为首的地方督抚的异议未能正式实施,却是我国陪审制度发展史上不可抹煞的开篇之作。值得玩味的是,在地方督抚的强烈反对的压力之下,修律大臣们,尤其是曾在香港政界浸染,并在伦敦林肯律师会所(Lincoln Inn)接受专业法律训练的伍廷芳,却依然坚持确立陪审制度。这其中,固然有制衡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意义,但更重要的原因却是陪审制度系欧美诉讼制度的特色和精华,对其模仿和移植能够在形式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中国司法制度的近代化,而司法制度的近代化的最根本目的则是收回治外法权,实现司法主权的独立。[3]可见,陪审制度在清末的移植和引进,其对于大清帝国的最重要意义,并不在于作为一项审判制度提高审判质量,而是作为司法近代化的标志之一,让列强明晰中国法制的进步,从而归还司法主权。事实上,借助陪审制度的司法属性来实现政治目的,并非中国独有。在英国,恰恰是日耳曼人的侵入催生了以抵制或削弱外族法官垄断司法权为宗旨的陪审制。从原始背景上观之,陪审制在英中两国的发轫,颇有一脉相承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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