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所确认的辩论权并没有被认为是听审请求权的一项内容,因而并没有将该项权利作为听审请求权保障手段来对待,[12]从而导致该项“辩论权”对法院的诉讼行为没有约束力,“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法院判决不采纳当事人的辩论意见不说明理由也没有关系。为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我们有必要对该条中的辩论权作合宪性解释,将其视为听审请求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和保障听审请求权的重要手段。[13]
二、辩论权保障的法理根据
要保障听审请求权,就必须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那么,辩论权保障的法理根据何在呢?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除了是尊重人格尊严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要求——辩论权保障的首要根据之外,还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防止诉讼突袭的要求,二是确保诉讼正当性,提升当事人对裁判信赖度的要求。
第一,辩论权保障是防止诉讼突袭的要求。
诉讼突袭,也称突袭性裁判,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合理地预测法官的裁判内容和裁判过程。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学者邱联恭教授将诉讼突袭分为三大类,即发现真实的突袭、推理过程的突袭和促进诉讼的突袭。发现真实的突袭包括因对事实认定预测不充分的突袭和因未能充分预测到认定事实的具体内容的突袭,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言词辩论终结之前不能预测到法院是以何项事实为裁判基础或者未能充分预测到认定事实的具体内容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这种突袭性判决的出现在于当事人所认识、理解的判决基础事实跟法院所认识的“要认定的事实”有所不一致。推理过程的突袭,是指当事人在言词辩论终结之前,不能预测到法院就某一定事实存在与否的心证或判断过程,致使当事人不能提出充分的资料和陈述必要的意见等情况下,受到法院的判决。促进诉讼的突袭,是指由于当事人未能适时预测到法院的裁判内容或者判断过程,致使其未能提出资料或意见,以避免在程序上造成劳力、时间、费用的不必要的支出等情况下,受到判决。[14]实际上,诉讼突袭除了这三种情况外,还有适用法律所造成的诉讼突袭,即当事人未能预测到法官的法律见解以让当事人进行辩论或陈述意见的情况下,受到判决。[15]诉讼突袭或者突袭裁判,给当事人造成不经意的打击,限制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在法院裁判之前,当事人就法院将要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证据材料和案件的法律问题都能够进行充分辩论和陈述意见,那就避免了认定事实的突袭、推理过程的突袭、适用法律的突袭等诉讼突袭,最大限度地防止给当事人不经意打击的危险。因此,为防止诉讼突袭,必须要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第二,辩论权保障是确保诉讼的正当性,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的信赖度的要求。
民事诉讼的正当性表现为结果的正当性和程序的正当性。结果的正当性主要表现为结果的正确性,而结果的正确性要求裁判以事实为根据,并且正确地适用法律。辩论权获得充分保障,必须让当事人就裁判的基础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充分地发表意见,这可以防止和纠正法院对案件事实的不正确的认定,纠正法院不正确的法律见解,有助于法院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而实现裁判的公正。保证诉讼结果的正当性,必须要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程序的正当性表现为程序的公正性,程序公正的一项原则就是程序参与原则,程序的参与意味着当事人能够富有影响地参与到法院解决争议的诉讼过程包括裁判过程。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基于辩论权有权就裁判的基础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充分辩论和陈述意见,法院充分地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意见。这样的诉讼,即使判决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仍然有可能心悦诚服地接受这样的判决,因为他信赖这样的裁判过程;不仅如此,这样的诉讼还会对社会产生正当化的效果,社会公众会信赖这样的裁判。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必须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在我国司法的信赖度不太高的今天,加强辩论权保障显得特别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