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审请求权是一项复合性的权利,它包括陈述权、证明权、到场权、辩论权和意见受尊重权等内容。[7]其中,辩论权是指,一方当事人有权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证据材料及法律主张进行反驳、答辩,发表自己意见和见解。其实质是在法院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判定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有就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并要求法院听取其辩论意见的权利。辩论权属于受益权的范畴,受益权是人民积极地要求政府有所作为的权利,辩论权要求法院积极的作为,即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机会,并充分听取其辩论意见。在国际社会,辩论权被认为是当事人的一项当然有的权利,并具有宪法价值,法院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是其法定义务。例如,在法国,任何人都享有权利——不受“法院在其本人未能提出自己的看法的情况下所做判决的约束”。诉讼的一项“自然原则”是每一个诉讼当事人都可以争论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论据与证据。法官仅能够对在其面前经过辩论的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和裁判。[8]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项所规定的人人都享有的公正审理权意味着,在原则上,一方当事人有权了解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说明及其提出的证据,并且有辩论这些意见和证据的权利。[9]把握辩论权,必须把握辩论权的标的、内容及方式。
辩论权的标的或曰对象要根据其对判决形成的重要性来确定,只有那些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事项才能成为听审请求权框架下的辩论权的对象,它们主要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一是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有进行辩论的权利,这里的案件事实是指案件的实体事实,具体包括:(1)主要事实。主要事实是对权利的产生、妨碍、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用的事实,它主要包括产生权利的法律要件相关的事实、妨碍法律效果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以及变更或消灭既有权利的法律要件事实。(2)间接事实。间接事实是对主要事实的存在与否起着作用的事实,或者说能够藉此推断出主要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3)辅助事实。辅助事实是能够确定证据能力或者证据可采性的事实。[10]在这些事实中,作为辩论权的对象既包括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也包括不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如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预决的事实等,这些免证的事实之所以作为辩论权的对象,是因为当事人可以对这些事实提出异议和进行争议。二是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当事人双方有权进行充分的辩论。这里的证据材料既包括当事人自行提供的证据材料,也包括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三是法律见解。尽管有“法官知法”的原则,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辩论意见并不能完全约束法官适用法律的行为,但为防止诉讼突袭,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有辩论的权利。这里的法律问题既包括对裁判起重要作用的实体法律问题,也包括对判决产生重要影响的程序法律问题。[11]就辩论权的内容而言,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有权就上述辩论权的对象进行辩论,发表辩论意见;二是当事人发表的辩论意见有获得法院尊重的权利。相对于当事人的辩论权这一权利而言,法院有义务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辩论机会,有义务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因为法院的原因导致当事人未就裁判的基础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法院不得进行裁判,质言之,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主张、证据材料和法律观点,法院不得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当事人的辩论权的行使方式是很多的,法庭上的言词辩论是辩论权集中行使的方式,除此之外,还有通过提交答辩状等方式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