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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可积极倡导加强区域性引渡合作,与周边国家研究制定区域性引渡条约。通过取消或弱化双重犯罪、政治犯不引渡等原则以及简化引渡程序等办法促进引渡的实现,达到有效打击犯罪的目的。为此,我国似可先从完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入手,通过对其补充或修订,就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犯罪行为的引渡问题增加具体规定,[28]明确各国的引渡义务并简化程序,以更有效地打击犯罪。


  

  (三)灵活处理传统的引渡原则


  

  在具体的引渡原则方面,我国似可考虑有选择地、灵活处理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罪不引渡、死刑不引渡原则。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及刑罚(特别是经济犯罪)较许多国家严格,并且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分子逃往国外,如一味恪守双重犯罪原则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不一定完全对我国有利。此外,一些境外的在逃犯亦会以所犯罪行为政治犯罪为由而获得被请求国的保护,拒绝予以引渡。为此,在缔结引渡条约时,有选择地排除政治犯罪不引渡的原则对我国亦将有所裨益。再者,我国刑法中最高刑罚为死刑的罪名较多,实践中经常面临外国以被请求引渡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为由拒绝向我国引渡的情况。虽然我国《引渡法》规定可以对外承诺不判处死刑,但在我国已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却极少明确肯定可承诺不判死刑。如此,则可能一定程度地妨碍其他尚未与我国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对我国引渡制度的正确理解,影响其与我缔结条约的信心。因此,我国似有必要重新审视上述原则,针对不同的对象国作出更为灵活的处理,方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四)创造性的解决区际移交逃犯问题


  

  港、澳地区回归后,我国内地与港澳两特区间经济、人员往来日益密切,跨三地的犯罪也随之增多。由于目前尚无适用于三地的移交逃犯方面的机制或安排,实践中许多跨地区犯罪无法解决。内地与港澳特区同属一主权国家,其相互间的关联、依存程度无疑比欧盟各国更高,相互之间的法律差异也不会较欧盟各成员国间更大。为此,不仅有必要、亦有可能建立移交逃犯的安排。欧盟成员国间引渡的做法,特别是《关于欧洲逮捕令及成员国间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确立的欧洲逮捕令制度可为我国区际间借鉴。在我国内地与港澳特区间建立类似的安排,将对惩治、预防犯罪、确保整个国家的繁荣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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