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欧盟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二)欧盟整体与非欧盟国家间的引渡


  

  如前所述,欧盟成员国间业已建立的紧密、便捷、灵活的引渡体系是以其各成员国相似的历史传统、意识形态、价值观念以及对彼此司法制度充分信任为基础,非欧盟国家很难融入而取得欧盟成员国的待遇。[27]但是,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与其他国家或组织缔结条约。为此,非欧盟国家可通过与欧盟整体缔结引渡条约的办法取得与欧盟成员国相当或类似的地位,平等地参与引渡事宜。


  

  2003年6月,欧盟与美国谈判并签署了引渡协议,现双方正各自履行协议的内部批准程序。该协议并未替代美国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现有的双边条约,而是作为其补充。该协议规定,在存在多个引渡请求时,应平等地对待美国与其他欧盟国家的请求,使美国在与欧盟各国开展引渡合作时,取得了“准欧盟国家”的待遇。


  

  三、欧盟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完善我国引渡(移交逃犯)制度的启示


  

  我国与外国开展引渡合作的历史虽短,但发展较快。截止至2003年9月,我国已与19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并与多国有过个案合作。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我国办理引渡事宜提供了国内法依据。另一方面,我国在对外进行引渡合作时,仍存在着程序复杂、时间冗长、欠缺条约基础等问题。由此,笔者认为,前述的欧盟实体范围日趋广泛、尤其是其程序日趋灵活便捷的引渡制度之发展动向,对完善我国引渡制度当有重要的启示,并为我国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


  

  (一)积极缔结双边引渡条约


  

  相对欧盟国家间复杂紧密的引渡法律体系而言,我国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十分有限,特别是对外缔结的引渡条约数量较少,导致许多情况下只能在互惠基础上进行个案合作,而结果往往并不理想。如果我国与欧盟整体缔结引渡条约,适用于欧盟各成员国,将起到以一当十的作用,会极大地便利我国的引渡工作。当然,由于我国与欧盟国家在意识形态、人权观念、文化传统等方面的诸多差异,实现此目的并非易事。为此,我国可先通过个案合作增强有关国家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并建立互信;尔后再争取与欧盟中对我国友好的两、三个国家商签双边引渡条约,起到示范作用;待时机成熟时,再与整个欧盟缔结引渡条约,一揽子解决我国与欧盟各国间的引渡问题。


  

  (二)推动建立区域性或多边引渡机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