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死刑犯不引渡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随着近年来人权观念的发展而提出的。与传统的双重犯罪、本国国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等引渡原则不同,死刑犯不引渡在国际引渡合作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欧洲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盟15个成员国均已废除死刑。在此情况下,《欧洲引渡公约》规定,允许被请求国法律未规定死刑或通常不执行死刑时,可拒绝引渡,除非请求作出使被请求国认为有足够的有关不执行死刑的保证。可见,死刑犯不引渡在欧盟国家引渡合作中并非绝对原则。
5.引渡的程序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间开展引渡合作一直是程序复杂、耗时较长的过程。近年来,欧盟国家在改善和加快成员国间引渡进程方面率先垂范。1995年的《欧盟成员国简易引渡程序公约》从被引渡人同意引渡的情形入手规定:在被引渡人同意引渡且被请求国主管机关准许的情况下,无需提交引渡请求书,也不适用正式的引渡程序;程序发生于被请求国主管机关和请求国主管机关间,在被引渡人表示同意后最长40天内移交被引渡人。该公约虽未涉及被引渡人不同意引渡的情形,但有关规定毕竟为简化引渡程序的具体做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模式。欧盟在简化引渡程序方面更具里程碑意义的举措鲜明地体现在2002年的《关于欧洲逮捕令及成员国间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中。根据该框架决定,欧盟一成员国为追诉或执行刑罚之目的出具的、要求另一成员国逮捕或移交被请求人的欧洲逮捕令,应作为紧急事件在另一成员国得到执行;[20]有关逮捕令将由出具逮捕令的成员国司法机关将逮捕令直接送往被请求成员国的司法机关;[21]如被请求引渡人同意被移交,应在10日内移交给请求国;[22]其他情况下,被请求成员国应在逮捕有关逃犯后60日内移交。[23]上述规定不仅将传统引渡实践中被请求国的审查程序简化为只进行司法审查,对审查时限也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从而大大简化和加快了引渡进程。
二、欧盟与非欧盟国家间的引渡制度
欧盟与非欧盟国家间的引渡,包括欧盟成员国与非欧盟国家间引渡以及欧盟整体与非欧盟国家间的引渡这两个基本方面。
(一)欧盟成员国与非欧盟国家之间的引渡
欧盟每个成员国作为主权国家可与非欧盟国家自主地开展引渡合作。根据各自国内法规定,欧盟各国与非欧盟国家开展引渡合作有多种形式。一是通过参加载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开展合作。如欧盟成员国与非欧盟国家均为某项国际公约(如《1988年联合国禁止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当事国,即可按条约规定并结合各自国内法规定进行引渡;二是通过签订双边条约开展引渡合作。如英国与美国、[24]巴西等20余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德国与美国、[25]土耳其等国家缔结引渡条约;三是通过特殊机制或安排。如英国与其他英联邦国家之间存在关于引渡的特殊安排。该安排经英联邦国家定期审查同意后,将适用于所有的、包括非欧盟成员国在内的英联邦国家;四是个案合作。欧盟成员国在本国法不要求以条约为依据开展引渡合作的情况下,可以与未缔结条约的非欧盟国家开展个案引渡合作。如德国《国际刑事协助法》规定,可以在互惠的条件下与外国进行引渡合作。[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