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内法
多边公约或双边条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无论规范得多么全面,均离不开国内法的具体规定加以配合。欧盟国家通常以专门的引渡立法或以其宪法或部门法中的专章来规范引渡问题。如英国有专门的《1989年引渡法》,[8]德国在其《基本法》[9]、《国际刑事协助法》[10]中有关于引渡的规定。此外,《欧洲引渡公约》第2条规定,“除本公约另有规定者外,引渡和临时逮捕方面的程序应完全受被请求方法律调整”,亦明确了国内法是引渡的重要法律渊源。
(二)欧盟国家间引渡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发展动向
欧盟国家间引渡制度的发展动向,体现在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
1.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特别是引渡合作中的重要原则。即只有当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均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且所受惩罚须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方可进行引渡。《欧洲引渡公约》对该原则加以肯定。《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虽重申了双重犯罪原则,但出现了弱化趋势,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就罪行可罚性的要求不同。《欧洲引渡公约》规定可引渡罪行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须是可受到最长期限至少1年或更重处罚的罪行[11];《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规定可引渡罪行对于请求国而言须可受最长期限至少12个月以上,对于被请求国而言至少6个月以上即应予引渡。[12]此规定改变了传统的双重犯罪原则对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在可罚性方面的同一性要求,扩大了可引渡罪行的范围。二是《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犯罪行为,如《惩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第1条和第2条所提及的一项或多项共谋和组织犯罪,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13]双重犯罪原则弱化更明显地反映在即将执行的《关于欧洲逮捕令及成员国间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中。根据该框架决定第2条规定,根据签发监禁或欧洲逮捕令的成员国的法律,至少判处3年以上刑罚的32种罪行,均不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2.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本国国民不引渡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引渡实践中奉行的另一重要原则。欧盟部分国家亦坚持该原则。[14]《欧洲引渡公约》对该原则作了相对灵活的规定,允许缔约国自主的决定拒绝引渡本国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