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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周露露


【摘要】欧盟国家由于在价值观念、经济水平等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在国际司法合作领域成功构建了一系列较为先进的制度。其中,引渡制度在近年来有了更为显著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实体方面,可引渡的范围日趋扩大,历来通行的不予引渡的许多原则被不同程度地突破;二是程序方面,历来复杂冗长的引渡进程正在被简便快捷的机制所替代。欧盟引渡制度的新发展对完善我国引渡制度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欧盟引渡制度;发展动向;启示;国际司法
【全文】
  一、欧盟国家间的引渡制度
  

  (一)欧盟国家间引渡合作的法律渊源


  

  欧盟国家之间开展引渡合作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多边公约、双边条约或安排及各国的国内法。


  

  1.多边公约


  

  规范欧盟国家间引渡问题的多边公约,[1]主要包括由欧洲理事会[2]主持订立的《欧洲引渡公约》(1957年12月13日于巴黎)、《欧洲引渡公约附加议定书》(1975年10月5日于斯特拉斯堡)、《欧洲引渡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1978年3月17日于斯特拉斯堡)、《惩治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1977年1月27日于斯特拉斯堡)。此外,欧盟国家为进一步改进成员国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缔结了旨在对前述欧洲理事会主持制订的引渡公约及议定书进行补充的《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公约》(1996年9月27日)[3],并针对被引渡人同意引渡的情形,以加快引渡程序为目的,制订了《欧盟成员间简易引渡程序公约》(1995年3月10日于布鲁塞尔)。尤应值得关注的是,2002年6月,欧盟理事会又订立的《关于欧洲逮捕令及成员国间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4]将进一步便利欧盟国家间开展引渡合作。上述区域性多边公约成为欧盟国家间开展引渡合作的主要国际法律依据。


  

  2.双边条约或安排欧盟国家相互间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是规范有关成员国间引渡合作的另一重要渊源。《欧洲引渡公约》生效后,原则上废止了缔约国间以前的双边或多边条约,[5]但不排除缔约国为补充该公约的规定或更好适用该公约的诸原则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6]此外,欧盟成员国之间也可就引渡事宜作出特殊安排,以达到便利引渡的目的。如英国与爱尔兰之间适用的逮捕令背书机制,允许一国司法机关出具的逮捕令经另一国法院背书后,由该另一国警方执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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