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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实质性条件新探

  

  概而言之,笔者主张,在适用变更型逮捕措施时,应当根据不同案件、不同对象、不同违反义务的情节等因素,权衡利弊,作出是否予以逮捕的决定。这样既能警戒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人不敢以身试法,做到遵纪守法,随传随到,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又能保障人权,避免发生错案。


【作者简介】
刘根菊,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杨立新,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普通逮捕是指根据逮捕证的逮捕,其第一要件是“逮捕理由”即“有相当的理由足以怀疑犯罪嫌疑人犯罪”,即有相当的嫌疑性。第二个要件是“逮捕的必要性”第三,一定轻微罪行可逮捕的情况,仅限在犯罪嫌疑人居所不定或无法接到传唤到案要求之时。引自:(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第48页。
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第202页。
(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页。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乔治·勒瓦索、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03~604页。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乔治·勒瓦索、贝尔纳·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08~609页。《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余叔通、谢朝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8~69页。
(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284页;《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8~49页。
龙飞俊:《变更型逮捕适用条件怎样掌握》,《检察日报》2002年7月29日。
龙飞俊:《变更型逮捕适用条件怎样掌握》,《检察日报》200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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