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实质性条件新探
刘根菊;杨立新
【摘要】本文从逮捕的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必要性要件三个方面研究了适用逮捕的实质要件,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进行了探讨。同时本文还着重论述了变更型逮捕与一般逮捕所应具有的关系,以保障逮捕适用的合理性、正当性。
【关键词】逮捕;实质性要件;变更型逮捕;刑事诉讼
【全文】
为了解决逮捕和其他强制措施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办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200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对逮捕条件进行了解释,但是,对逮捕条件的理论研究和适用仍有继续深入的必要。本文仅就逮捕的实质性要件进行研讨。
一、证据要件
所谓证据要件,是指有相当的理由(证据)怀疑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且系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两个方面。关于证据要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同时,六机关《规定》第26条、最高法院《解释》第77条、人民检察院《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86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15条、第116条对此又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即适用逮捕的证据条件,必须满足以下要件:(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对于立法所做的上述规定,可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二是有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并达到“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