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速裁程序的司法救济
尽管速裁审理中程序进一步简化,案件也多数以调解结案,但对于那些判决结案的速裁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依法提出上诉,法院必须要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鉴于民事诉讼法中缺乏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小额案件的一裁终局制度不能当然适用于速裁审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当事人如果提出上诉的,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不妨采用二审书面审的形式处理,对书面审确实无法适用的少数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有权启动再审程序。针对速裁程序运作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抗诉。
6.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虽然诉讼费用不是人们考量是否寻求司法救济的唯一标准,但据研究,在现代社会,当事人实效性接近司法救济的障碍主要便是诉讼的经济成本。[5]法院推行速裁程序的目的就是通过简化不必要的程序环节,节约司法资源,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应当考虑降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为民众便利地利用司法扫清障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规定,凡是财产权益争议案件,不满1000元的都要收取50元的案件受理费,超过1000元的则按照比例递减收取。尽管50元并不算多,但对于那些标的额仅有几十元或者几百元的小额纠纷来说,也完全有可能使权利人放弃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笔者认为,既然速裁程序的运作更多地是借鉴了他国小额诉讼制度的优点,在收费标准上,也应合理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案件受理费只按件征收,不再以诉讼标的金额为征收依据,同时,对于经调解撤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应全额退回。
7.加强对速裁程序运作的监督与管理
各地法院在推行速裁程序的过程中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做法上有一定的差异,如在案件审结期限、机构设置、速裁案件如何分流等方面各有各的一套做法。既然速裁程序的推行是源自于司法实践的探索,这一过程中必然也会出现一些不甚妥当的做法,因此,必须加强对程序运作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明确规定速裁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和法官权责确认标准,健全对速裁案件的管理规定或速裁案件工作机制,使速裁程序的运行有章可循。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