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用协商、预约等方式确定开庭时间、地点
推行速裁程序的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打官司。许多法院在确定速裁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和地点时,都采用了协商、电话预约等形式,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要求。速裁案件的开庭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向法官电话预约,如果确实需要在周末或下班后开庭的,法官也可以安排。同时,开庭地点也不一定都在法院。一些基层法院的巡回法庭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实施异地开庭,地点甚至可以在当事人家里、地头田间。
4.充分运用庭前调解,庭审程序环节进一步简化
由于适用速裁的案件主要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例举的六类案件为多,将庭前调解作为速裁审理的必经程序也是法院的基本做法。在开庭前,采用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灵活方式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各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随即发送调解通知书。当事人均到庭的,则立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则直接作出判决。在法庭调查中,对无争议的事实不调查,相互承认的事实免于举证和质证。在法庭辩论中,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的不进行相互辩论。这种“一步到庭”的审判模式,强化了庭审功能,突出了速裁程序“短、平、快”的特色。
5.法官依职权裁量与依法履行释明义务并重
进入速裁程序的大部分民事案件,均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焦点集中的案件,当事人一般没有委托律师参与诉讼,这就要求承办案件的法官依法履行释明义务,以弥补当事人在相关法律知识和诉讼知识上的欠缺,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在审理过程中,速裁案件法官均能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介绍和释明有关法律,使当事人进一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消除一些错误的理解。
6.简化裁判文书制作与送达
多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及适用说明》,专门制作了适用于速裁程序的庭审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领取裁判文书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档模版,用时只需要填写上相应的内容从电脑中打印即可。对于准予撤诉、离婚纠纷调解和好、其他民事案件达成调解协议、驳回起诉和当庭宣判的案件,当即制作结案法律文书并当庭送达。速裁审理中,通过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当庭送达裁判文书等,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便利,也节约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了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