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程序性再审事由的修订
刘思阳
【摘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对民事再审事由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奉行程序公正的立法理念,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地解决当事人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再审事由;程序公正
【全文】
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概要
1991年《民事诉讼法》是对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一次全面修订,其中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修订。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时度势,着力解决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对《民事诉讼法》部分内容修改的决定,经过三次审议,修正案于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当然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修改也不是全面修改,主要是围绕着解决“申诉难”、“执行难”展开的,其他问题的修改将期待着《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
“申诉难”,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同时规范申请再审的行为,避免有的当事人无理缠诉,修正案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修改补充:再审事由具体化和规范化;明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再审审查期限;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其中一大亮点是对申请再审的事由的细化和规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法院决定再审的事由,最为简单,修正案也没有修改,仍是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宽泛且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难以把握;二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修正案第4条从五项情形具体化为十五项情形;三是检察院的抗诉事由,根据修正案第8条,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