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假如法院的判决书既无法回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也难以回答法学界以及社会公众提出的一般疑问,甚至令人产生裁判逻辑违背经验和常识的印象,那么,该法院就可能已经存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了。其实,放弃判决说理的法院,通常会坚持一种强权主义司法哲学,将行使裁判权与任意行使裁判权等同起来,甚至将司法裁判权视为法院独享而不受控辩双方影响的“国家权力”。然而,法院一旦将司法裁判的权威简单地建立在“国家强权”的基础上,其公正性和公信力也就很难得到维持了。
第五,判决一旦遇到媒体、舆论的强大压力,一旦面对压倒性的反对意见,就容易产生无谓的动摇和无原则的妥协,从而轻率地通过上诉制度和再审机制作出重大改判,而这种改判仍然是在不公开、不透明、不说理以及缺乏抗辩性的情况下形成的。
在司法独立面临诸多挑战的环境下,中国法院经常会通过不公正的程序作出难以令人信服的裁判结论。然而,一旦面临外部的压力、批评和影响,在政治框架内处于弱势地位的法院,又会以另一种不公正的程序来纠正那种“社会效果不好”的裁判结论,并作出同样难以令人信服的新的裁判结论。这就在以下三个场合下都出现了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一是原来的裁判程序和裁判结果;二是启动纠正原审裁判的方式;三是改判的程序和改判的结论。
表面看来,外部对司法活动的强力干预意味着法院只能采取顺从和服从的态度,而难以有什么自由裁量权。但是,许霆案从无期徒刑到5年有期徒刑的重大改判,却表明了这样一种道理:法院越是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其裁判活动受到外部干预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是因为,法院既然可以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作出第一种裁判结论,当然也可以在缺乏正当性的情况下作出第二种乃至更多新的裁判结论;外部的政治权威和公共舆论也相信,法院既然可以“依靠国家强力”作出一种难以令人信服的裁判,当然也可以继续“依靠国家强力”对这种裁判作出改正。这其实完全符合政治哲学上的一项规律:权力越是大到不受限制的程度,也就越可能受到更大权力的摆布。
【作者简介】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美)拉菲弗等:《
刑事诉讼法》(下册),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371以下。参见John Sprack, Criminal Procedure, eighth edition,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2000,p. 330.
参见(德)Claus 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中译本,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出版,页470。另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45。另参见(美)菲尼、(德)赫尔曼、岳礼玲:《一个案例,两种制度—美德刑事司法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页352。
在许霆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一位副院长就曾公开发表了对许霆案的看法。在他看来,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许霆的取款过程和细节值得关注,要看钱是怎么取出来的,是否存在强行砸机取款,或者与金融机构内外勾结的行为。“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他比较赞成《
刑法》第
63条第2款规定,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参见徐春柳:“最高法院副院长:许霆案一审量刑过重”,《新京报》2008年3月11日。
有关诉权制约模式与行政审批模式的比较分析,参见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49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