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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保障看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

  

  理念的更新是进行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前提。[2]因此,立法设计和制度构建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明确指导原则,就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而言,重要的是明确在我国,鉴定制度构建的首要指导原则是什么?对此,我们认为,司法鉴定的制度构建应当以实现对当事人权利的程序保障为原则。


  

  以下,本文将首先讨论司法鉴定中为什么要以程序保障为首要原则,然后以该原则为指导,就司法鉴定中如何适用该原则、如何解决现实问题等,提出我们的见解,与大家共同讨论。


  

  二、司法鉴定应以程序保障为指导原则


  

  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而言,以加强程序保障为指导原则,从承认和尊重当事人在司法鉴定问题上的主体地位,为其设置程序上的充分权利并实现对其权利保障的制度化人手,对于司法鉴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鉴定的程序性


  

  司法鉴定在诉讼中所体现出的不仅是一纸鉴定结论,更是一系列前后衔接的由特定的主体(公安司法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方式、方法和阶段(申请鉴定、决定与委托、实施、出具鉴定结论、质证和审查判断),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行为和过程的总和。因此,鉴定是一种程序,一种受法律调整的程序。与此相适应,鉴定的制度设计也必然地体现作为一种法定程序的特点和要求,如合法性、确定性、公正性等。


  

  在我国学界,目前对于程序相对于实体结果而言具有独立的价值与功能已经基本形成共识,“虽然程序也许看上去更像一种明显的形式而不是实体,但是在公共事务中他可能含有既是手段又是目的的意思”。[3]当程序作为目的存在时,其必然体现设计者对其应当实现的程序价值的追求,而其中最重要的即程序公正(程序正义)。对程序公正的认识在英美法系发展较为突出,从较早“自然正义”的法谚到“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性保障,如何体现程序正义(包括实体性的程序正义和程序性的程序正义),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一直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所关注的课题。


  

  程序保障是权利保障的特殊手段。而现代的法律程序具有独立于法律的实体和形式而存在的价值目标、独立的制度空间、独特的规则模式和独特的运作方式。[4]这使其在保障当事人权利,乃至基本的宪法权利方面有着独特的贡献。


  

  公正的法治是正义的基本要求,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这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5]而如何通过具体的、操作性的、长期性的制度安排实现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正是程序保障的题中之意,这一点对于司法鉴定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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