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末立宪中的民族因素

  

  客观的讲,清代尤其是清中前期的这种努力应该说是相当成功的。其通过尊崇黄教、满蒙结盟、“一国多制”等模式,确立了一个横跨内陆亚洲的多民族帝国的政治秩序。[20]但清代长期实行的“封禁政策”与分而治之的民族区隔制度固然有利于减少统治的难度,却降低了各族人民团结互助、休戚相关的交流与融合,也给近代以来外国侵略者染指边疆民族地区提供了可能。另外,这种政治秩序内部的多元化固然使多民族帝国的政治秩序得以维系,但与现代民族--国家政治体制、意识形态的同质化是悖离的,也很难应对清末列强环伺的殖民意图。


  

  所以,清末立宪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边疆地区的新政,由于边疆地区疆域辽阔,原来又多按照各民族旧有习俗制度治理,所以清末边疆新政的推行,也是清末立宪民族要素的另外一个侧面,更是中国多民族疆域能否得以完整保存的关键环节。用当时主持立宪的庆亲王奕劻的话说,就是“各国竞争,殖民为要,蒙、藏、青海,固圉防边,其行政事宜实与各部并重,故易理藩院为理藩部”[21]。在中央,理藩部成为边疆民族地区推行立宪新政措施的中枢机构,考察边疆民族地区基本情况、确立边疆民族地区的新政规划,维护边疆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对于祖国的认同感,成为这一时期理藩院的主要职责。在地方上,新疆早于1884年就已建省,此时的任务是继续深化用群县制替代伯克制的努力,从田赋、采矿、屯田等多方面入手,加速新疆的现代化进程,同时也维护西部边疆的安定与统一。东北原为龙兴之地,实行封禁政策,同时盛京作为清朝的陪都设有户、礼、兵、刑、工等五部,并从康熙时期设立军府制度,以盛京、吉林、奉天将军镇守;清末日俄相继窥视东北,封禁政策也名存实亡;清末立宪中,清廷将龙兴之地的政治制度变革作为地方管制改革的开端,固然有当时东北地区外患危机的成分,但很大程度上也是对其立宪诚意的表达,首先,改都统制为督抚制,实现了与内地的统一,也一改清季二百多年来由旗人负责东北事务的先祖惯例;其次,废除旗民分立制度、改革司法实行司法独立制度、振兴经济、筹办教育,一时东北大有“立宪试点”的风范。在蒙古,由于蒙古在清代一直作为清帝国的屏障存在,所以对于蒙古地区的新政,清廷颇为谨慎,并要求蒙古王公积极参与,在内外蒙古设立行省的设想实际并未实现,但建置了许多府厅州县以适应垦区扩大、汉民增多的需要。[22]另外,在清廷的规划中,西藏、外蒙古地区的宪政实施状况,也多有筹备,但其效果远不如其他边疆民族地区。


  

  清末立宪在边疆地区的落实,是在外有列强环伺、内有民族分离危机的情况下进行的,其时,英国觊觎西藏、沙俄蚕食新疆、东北则是日俄争夺之地,外蒙古、西藏的少数上层人士,在西方侵略者的挑拨下泛起民族分离的主张。如何确保中国的边疆安全,是当时边疆地区宪政运行的主旨所在,我们今天看来,这似乎是一种具有功利色彩的所谓宪政工具主义,但在当初,却又似乎是前辈们身处内外交困之复杂政局的一种宪政救国情怀。另外,当时边疆民族地区政治情境的复杂性,也使得立宪规划的有关措施必须谨之又谨,以外蒙地区为例,尽管其推行立宪的程度远不如内蒙,但却成为所谓“外蒙自治”的籍口[23],当然,,这和清政府长期以来推行的内外蒙差别待遇、民族隔离等政策有关,更是沙俄殖民主义者的挑唆使然;西藏新政失败的原因,有当时西藏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封闭的社会经济结构、严酷的自然环境等客观原因,新政推行者自身缺乏合理规划、内部矛盾重重,清廷本身财政困难、等也难辞其咎[24],当时主事大臣张荫棠尽快改革藏区政治弊端的初衷是好的,但缺乏处理复杂政治情势下民族问题的政治智慧,均是导致新政失败的直接原因。这也再一次说明宪政并不仅仅是一种具有民主、法治、人权等方面的价值诉求,以及服从宪法治理的程序训诫,同时也是一种复杂的政治实践。另外,清末边疆地区的宪政改革,既是对原有多民族政治秩序中不符合现代民族国家要素的重新整理,其阻力很大程度上也同样来自于有清一代原有的民族治理制度本身,中国多民族的疆域现实,决定了民族治理必须被上升到基本宪政制度的高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