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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案件管理的规则、实践与启示

  

  (三)我国借鉴加拿大案件管理必须考虑的因素


  

  1.诉讼费较低,庭审不再另收费,可能减弱当事人避免庭审的动力。加拿大实行诉讼程序分段收费制,立案、律师调解、召开审前会议等均需交费,当事人还需负担超出预定时间的庭审支出,更重要的是律师收费极高,可以说,收费极大促进了审前和解。而我国的诉讼收费标准很低,推进程序不需另行交费,对于审前和解的促进作用可能不明显。


  

  2.律师数量少,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率较低,可能增加法官督促当事人进行审前准备的难度。加拿大全国人口3300万人,有20余万律师。我国人口有13亿,而律师数量仅为14.3万,人均相差55倍以上。加拿大审前准备工作主要由律师进行,法院监督,而我国律师代理率比较低,当事人更为依赖法院,有可能削弱审前程序的功能。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大多数,一律适用审前程序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延缓诉讼进程。相对于加拿大而言,我国的诉讼程序是极为迅速的。如果考虑建立功能完备的审前程序,必须防止审前程序过于复杂,反而拖延诉讼进程。


【作者简介】
刘小飞,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李振国,单位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释】本文是作者受最高人民法院指派,作为中加司法合作案件管理和审前准备项。实习法官,于2007年9月15日至10月28日在加拿大联邦法院、安大略省法院和魁北克省法院考察学习的成果。文中资料主要来源于加拿大联邦法院规则(Federal Courts Rules)、安大略民事诉讼规则(Rules of Civil procedure)、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Code of Civil Procedure of Quebec)以及加方法官和案件管理人所介绍的内容。
Thomson Carswell,ontario Civil Practice(2008),p.1370.
参见联邦法院规则第380、381、382条。
同上注,第385条。
有的资料译为小型审判,但笔者认为根据其效力译为“模拟审判”应更准确。
简易程序要求提前45天,普通程序要求提前30天。
参见安大略省民事程序规则第77.08。
渥太华地区高等法院规定标的额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1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程序,其中500加元以下的小额案件不得上诉。
上述情况和数据由安大略省渥太华地区法院主事官(Master)Robert Beaudoin提供。
列入名单的条件主要包括调解的经验、调解培训、专业背景、熟知民事审判程序及3名推荐人。
调解收费标准:双方当事人的案件为600加元,三方为675加元,四方为750加元,五方或以上为825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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