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魁北克省法院的案件管理
(一)案件管理协议
当事人首先就案件程序签订一份协议,就其在180天之内(家事案件为1年)应遵守的时间表进行特别约定。协议必须包括证据交换的程序和时间、提交书面证言和宣誓书的程序和时间、在答辩状提交前相关的证据审查次数和时间、专家评估时间、任何计划中或可预见的程序步骤时间、口头或者书面答辩的时间、在书面答辩时提交答辩状以及回复时间。该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保证180天完成准备的前提下修改协议。如果当事人不遵守协议,法院可以取消案件或者驳回诉讼请求,也可以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继续诉讼但由违约方承担损失。
(二)特别管理程序
如果案件较为复杂不能在180天(家事案件为1年)内完成准备,首席法官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申请命令案件进入特别管理程序,并指定一名法官监督程序。该法官召集当事人和律师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协商确定推进诉讼的时间表。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由法官决定。该法官处理诉讼进程中的所有事项,主持审前会议,签署相关命令。
(三)和解会议
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首席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指定一名法官主持和解会议。当事人在和解会议申请中必须提出争议焦点摘要。和解会议的目的是便利于当事人协商,帮助其认清利益所在和案件形势,促使和解。和解会议是保密的、非正式的、免费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可以同一方单独会谈,可以采取任何有利于和解的措施,决定会议适用的规则和具体程序。召开和解会议并不中止诉讼的进行,但法官认为必要时,可以修改时间表。达成和解的,法官依申请将协议制成判决。未达成和解的,该法官不得主持庭审。当事人同意的,法官可以将和解会议转为审前会议。和解会议在魁北克法院获得巨大成功,据魁北克高等法院提供的数字,2003年—2007年度,该院召开和解会议案件的和解率分别为75%、77%、75%、78%,节约了大量工作时间。
五、总体评价及其对我国构建审前程序的启示
(一)总体评价
1.加拿大法院的案件管理体现了一种司法理念的觉醒和转换,表明其由以往秉承司法消极中立,实行当事人进行主义的理念,转换为认识到法院也有责任限制律师和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和程序,推动诉讼进程,以及时解决纠纷,消弭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承载力,强化司法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作用,避免公众由于司法的漫长、昂贵和不可预测而远离司法。2.加拿大联邦法院、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法院尽管在案件管理方面有不同做法,效果也有一定差异,但其通过设置律师调解、法官调解、审前会议调解、庭审之前自行和解等多个阶段、多种方式,尽力促使案件在庭审前尽早解决,节约诉讼成本的理念是共通的。3.所有审前调解工作均对于庭审法官保密,主持审前程序的法官也被严格排除于庭审法官之外,既有效消除了当事人的疑虑,有利于达成和解,又防止庭审法官受到和解情况的干扰,保证审判的公正性。4.设置首席书记官、主事官等专门人员负责案件管理和审前各项工作,赋予其除庭审和判决之外的司法职权,有效缓解了法官的工作压力,促进了案件管理和审前准备工作的专业和高效。5.诉讼程序的漫长和昂贵是促使案件在审前解决的主要动力之一,如从完成准备申请审判到开庭一般要半年以上,超出规定时间的庭审费用,证人出庭费用、律师费等均由当事人承担,迫使当事人理性考量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