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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案件管理的规则、实践与启示

  

  (二)案件管理人的指定及职责


  

  为了更好地实施案件管理,联邦法院任命了6名首席书记官(prothonatory)常驻案件集中的渥太华、蒙特利尔、多伦多等地区,赋予其管理案件、处理部分动议,审理金额在5万加元以下的小额案件等职权。首席书记官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管理工作,极大提高了案件管理效率。据联邦法院渥太华办公室首席书记官Mireille Tabth女士介绍,每位首席书记官大约同时管理150—200件案件。对首席书记官所做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至本院法官。


  

  联邦法院首席法官根据案件复杂情况指定法官或者首席书记官作为案件管理人。案件管理人的职责包括:1.促使程序公平、迅速、节约的推进;2.指定完成程序步骤的期间;3.在认为必要时组织争议解决会议(dispute resolution conference)或者审前会议;4.听审并决定庭审前所有动议;5.在审前随时决定进行案件状态复查。6.命令结束特别管理程序。[3]


  

  (三)时间表(schedule or timetable)的确定及变更


  

  联邦法院规则明确规定了各类案件完成各个程序步骤的时间表。如果需要进行案件状态复查,法院会要求原告在与被告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时间表。案件管理人审查后,如认为过长,则可以指定时间表,如认为较为合理,则采纳当事人提出的时间表,并制成法庭命令。如当事人不能按期完成某一程序,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共同申请延期的,管理人一般会同意,如果对方,不同意,则必须提出延期动议,由案件管理人听审后决定。


  

  (四)和解讨论(settlement discusion)


  

  为鼓励当事人尽早和解,联邦法院规则第257条规定,在诉答程序结束后的60天内,当事人的律师应当进行协商,并就未能解决的争议申请法院召开争议解决会议。虽然对于未进行和解讨论并无明确制裁措施,但由于规则规定只有经和解讨论才能召开审前会议,而审前会议是庭审必经程序,且未尝试进行和解讨论有可能作为考虑诉讼费用分配的因素,因此和解讨论实际上是必须的。


  

  (五)争议解决会议


  

  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将案件或者部分争议焦点提交争议解决会议。除非当事人同意,主持争议解决会议的案件管理法官不得主持庭审。争议解决会议有三种形式,一是和解(mediation)。由案件管理人以现场、视频会议或者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和解会议,以宽松、非正式、灵活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二是早期中立评估(an 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案件管理人就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观点是否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评估,预测可能的诉讼结果,该预测没有法律约束力。三是模拟审判(mini—trial)。[4]由案件管理人仅在听取当事人律师的陈述和审查关键证据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关于案件结果的预测,该预测没有法律约束力。上述三种形式以和解会议最为常用。据联邦法院蒙特利尔办公室注册官(Registry Officer)Ioulia Bourianova介绍,在蒙特利尔的联邦法院办公室,从未进行过早期中立评估,模拟审判也仅仅举行过一次。争议解决会议上的内容和文件是保密的,结果记载在和解通知中(notice of set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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