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院案件管理的规则、实践与启示
刘小飞;李振国
【关键词】加拿大法院;案件管理
【全文】
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是近年来两大法系国家为减少诉讼迟延和案件积压,节约诉讼成本而采取的一种司法管理措施。其基本做法是由法院指定的案件管理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步骤,在规定的各阶段期限内,对案件从登记立案到提交庭审之间的全部准备过程进行主持、监督、干预、推动,以促使案件在最短时间内达成和解或者提交庭审。本文以加拿大联邦法院和安大略省、魁北克省法院案件管理的规则与实践为中心,提炼可资借鉴的制度设计理念和要旨,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加拿大法院案件管理概述
加拿大法院的案件管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通过案件管理系统监控案件进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案件管理时间表完成诉讼程序的,可取消案件。二是由案件管理人指导当事人制定时间表,协调和组织庭前和解、庭前会议、听审动议,完成庭审前的全部工作。
在20世纪90年代,严重的诉讼迟延和高昂的诉讼费用是加拿大整个司法系统所面临的普遍问题。据安大略省渥太华地区高等法院主事官(Master)Robert Beaudoin介绍,1994年,安大略省渥太华地区法院的民事案件一般要审理7年,当事人诉讼支出达38000加元以上,远远超出该省普通公民的负担能力。据魁北克省上诉法院案件管理人(Coordonnatrice Juridique)Meltsanne plesault Avoeate介绍。当时魁北克上诉法院的案件从立案到准备好庭审平均需要52个月的时间。为改变这种状况,安大略省渥太华市实施了案件管理试点改革,制定了适用于全省的案件管理规则,目的在于建立案件管理体系,在为诉讼程序提供充分时间的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迟延、促使案件尽早公正解决、促使诉讼程序向公正裁决有效推进。[1]魁北克法院系统也采取了增加司法人员、开发案件管理软件、修改诉讼规则、扩大独任法官管辖权、实行司法调解和案件管理等一系列措施提高诉讼效率。10余年的实践证明,案件管理不仅提高了准备程序效率,而且对于促使案件尽早和解,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也产生了积极作用。
二、联邦法院的案件管理
(一)案件管理的启动
联邦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司法复审(judicial review)和诉讼(action)两类,二者进入案件管理的条件是不同的。1.诉讼案件管理的启动。起诉状签发后180天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并且未提出缺席判决请求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签发案件状态复查通知(a notice of status review),要求原告在15日内说明案件迟延的正当理由,并提交推进诉讼的时间表。被告应在收到原告说明的7日内提交意见。原告应在收到被告意见的4日内回复。根据原告提交的说明,法官或者首席书记官审查认为理由不充分,程序不应继续的,则取消案件;如果认为理由充分,程序应当继续的,则命令案件进入特别管理程序(a specially managed proceeding)。起诉状签发后360天内没有申请召开审前会议的,法院应当命令诉讼进入特别管理程序。2.司法复审案件管理的启动。司法复审申请签发后180天内没有申请庭审,法院可以向当事人签发案件状态复查通知(处理程序同上),或者命令案件进入特别管理程序。3.如果当事人预见到案件不能按照规则规定的期间完成庭前准备各项工作的,则可以随时提出要求案件进入特别管理程序的动议,法院也可以随时命令案件进入特别管理程序。[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