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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相互关系

  

  此后,提及Tatbestand即意味着法律规范性事实、观念性事实。可见,该词已经完全法律规范概念化。然若为了表达事实概念,则改用构成要件事实一词(Tatbestandstatsche)。换句话说,所谓“数个构成要件(Tatbestand)”所对应的事实关系(Tatsachen Komplex),并非单纯的个别事实(Tatsche)抑或其集合,而是经过法律价值判断的所谓构成要件事实(Tatbestandstatsche),抑或构成要件该当(Tatbestandsbetroffenheit)事实(Tatsache)。[2]


  

  正如事实一词所彰显的具体性一样,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抽象要件,或称为法律要件或称为构成要件要素。从词源上讲,私法学引入构成要件(Tatbestand)概念远较刑法学为晚,大致已迟至19世纪后半叶。“诉权之父”温特夏伊德并未使用Tatbestand一语,虽然其已经在措词上指代法律事实(juristische Tatsache),但与李斯特意指的事实概念如出一辙。而Tatbestand正式成为私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上的术语时则已逐渐步入二十世纪。在《学说汇纂》的私法体系中,事实与法律尚未分离。因此,为了避免在术语上造成混乱,特别是在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区别已经泾渭分明的当下,混淆法律要件与法律要件事实将不利于解决诸多理论上的问题。然若将Tatbestand视为事实概念,那么将无法藉此厘定作为法律规范问题的“请求”范围。反之。根据“请求”的法律规范性构造(构成要件)却可以决定作为事实概念的构成要件事实。[3]


  

  (二)要件事实概念及要件事实论


  

  何谓要件事实,众说纷纭。归结下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其一乃当下民事诉讼法学界之通说。一般而言,所谓要件事实乃指实体法条文(法律要件、构成要件)所揭示的类型化事实(法律概念)。同时,该理论将要件事实所对应的具体事实指称为主要事实,[4]亦即将要件事实与主要事实相互区别使用。一者抽象、一者具体。第二种观点为日本的司法实务界所主张。持此见解的代表为司法研修所及以伊藤滋夫教授为首的要件事实研究所。该观点主张,要件事实乃是法律规定要件所对应的具体事实,并与主要事实、直接事实、要证事实同义。[5]第三种观点乃是折衷论,为仓田卓次法官所倡,其将法律评价的根据事实作为准主要事实处理。[6]


  

  可见,三说之间就要件事实一词的理解区别甚大。传统通说认为要件事实和主要事实系同一物,后来由于现代型诉讼的发展,学者认为“过失”和“因果关系”这类概念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具有不特定性和抽象性,不能作为事实处理,因为事实只能是具体的,所以只能将法律评价的基础事实作为主要事实,赋予本来的要件事实以抽象性并作为法律要件加以处理。此外,造成这种认识上的差异还有一些学术上的背景,那就是各个学派要保持自身学术体系的传承和逻辑自恰性,并欲协调要件事实论与间接反证等理论的内在矛盾。基于构成要件一词的语义变迁,同时考虑到用语上的统一,为避免措词上的混乱,我们认为要件事实亦即法律要件该当的具体事实,亦即将法律规定的抽象要件作为构成要件或法律要件,而将要件对应的具体事实视为构成要件事实或法律要件事实。要件事实理论则是关于要件事实的一套完整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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