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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背信罪之研究

  

  第三,滥用权限的行为,必须是处分本人财产或使本人承担义务的行为,例如,经理人免除第三人对本人债务的行为,就是一种处分本人财产的行为,而经理人签订一项不利于本人的票据债务的行为就是一种使本人承担义务的行为。


  

  (二)滥权构成要件的前提


  

  德国刑法学界对刑法条文中规定的“致损害于将财产利益托付于行为人照料之本人”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只单纯规定了背信行为的结果要素,并没有为滥权构成要件或者背托构成要件设定任何前提。因此,滥权构成要件是具有独自性的构成要件,这在德国学说上称为“独自性说”。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这一结果要素是滥权构成要件和背托构成要件的共同结果要素,因此,为滥权构成要件和背托构成要件设定了前提,即滥权构成要件也以财产照料义务为前提,行为人要想符合背信罪的主体要件,还必须附加一个财产照料义务。尽管行为人有处理本人财产事务或者使本人承担义务的权限,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为本人照料财产的义务,那该行为人仍然不会构成背信罪。换而言之,滥权构成要件只是背托构成要件的一个特殊形态,这在德国学说上称为“特别性说”。


  

  1.独自性说


  

  独自性说主张,滥权构成要件不以背托构成要件所蕴含的财产照料义务为前提,从而与背托构成要件是两种独立的构成要件。其所持理由有四。


  

  第一,从制定背信罪这一法条的出发点来看,行为人只要滥用他人所赋予的权限就具有刑法上的可罚性,并不需要行为人再违背财产照料义务来加强其刑事可罚性。


  

  第二,从法条 本身来看,滥用权限的规定相当明确,即处分他人财产和使他人负担义务,这一“处分或负担权限”的解释已经使滥权构成要件具有清晰的轮廓范围,其适用没有过于宽泛之虞,因此,没有必要再附加财产照料义务的要件来进行限缩。


  

  第三,尽管法条 中关于结果要素的表述如下:“致损害于将财产利益托付于行为人照料之本人”,但其重点在于强调本人遭受损害,即强调背信罪的被害人与财产利益享有人的同一性,而不是用来表述行为人负有财产照料义务。实际上,行为人所承担的义务已经通过“处分他人财产或使他人负担义务的权限”来充分表达了。所以,也有学者将该部分翻译为“致本人的财产利益遭受损害的”,而没有把“将财产利益托付于行为人照料”特别翻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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