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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探析

  

  三、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的互动性


  

  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存在的上述共通性,使得二者相互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这种影响,在一种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兼顾另一种权力,是实现二者在功能上良性互动的基础。


  

  (一)民事审判权之于民事执行权的前提基础功能


  

  民事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对民事执行权运行具有重大的影响,是其前提与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前程序对民事执行工作的影响。现今世界司法改革的趋势是由庭审中心主义向审前中心主义转化,审前程序在司法解纷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审前程序中当事人与法官角色的重新界分以及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地位的强化,使得审前程序的有效与否成为诉讼成败的关键,因此,作为当事人自身参与下的行为结果,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当为当事人所信服并自觉遵行。审前程序中有关追加或通知当事人、证据交换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事项,都与执行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例如,审前程序中应当追加或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而没有追加或通知时,就会导致执行阶段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案外人异议等事项不断涌现,因而使执行程序拖延,执行效率大受影响;又如,在证据交换或举证责任分配阶段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释明,当事人没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或存在误识,如果最终裁判结果对其不利,那么不满情绪就会延伸到执行阶段,拒不执行、阻挠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行为就难以避免,执行就有难以承受之重。


  

  二是审判管辖对执行工作的影响。由于我国执行管辖采取的是以“审判”定“执行”的“一审法院管辖原则”,[7]某一法院取得了对案件的裁判权,一般也便获得了对该案件的执行权,在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时,这种执行管辖权更是确定无疑。因此,如果审判管辖确定不当,则进入执行阶段就会费时费力,需要通过指令管辖来变动管辖权,或者需要异地执行或委托执行,导致执行成本大大增加,执行效益大大降低,更有甚者可能使案件陷入执行难。


  

  三是裁判文书对民事执行工作的影响。法院行使执行权的依据就是执行名义,裁判文书是其中重要部分。一份语句通顺,论证充分,说理透彻,文意明了,真实反映当事人诉辩过程的裁判文书,非但能够大大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能性,即使在执行中,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而不致陷入语词或文句理解上的泥沼,对执行工作的开展可谓善莫大矣。法院实行“审执分离”后,审判庭只注重结案率,加之近年来强调当庭宣判率,审判人员对当事人的说服解释工作以及判决书的说理不够,有的当事人便认为判决不公或判决不当,进入执行程序后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往往逃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实践中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等暴力抗法事件也多由此引发。此外,有的案件判决主文表述不清存在歧义,导致执行标的不确定而无法执行,执行效率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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