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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涉及的刑法问题

  

  (三)进行人体试验的犯罪


  

  目前制约器官移植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器官供不应求,为了解决器官的供需矛盾,医学界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把动物器官移植到人身上(即异种器官移植)的尝试。但是,中外科学家所作的上述尝试,引发了学术界激烈的争论。许多学者认为,动物是一些病毒(包括多种逆转录病毒)的天然宿主,这些病毒可能通过异种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这些病毒本身或通过与人类病毒的基因重组有可能产生一种难以控制的新病毒,这种病毒在人类中传播,后果将十分严重。为此,英国政府于1997年底已明令,在没有充分的安全保证的情况下,禁止转基因猪器官在人体上应用。[18]我国南方基因中心伦理委员会起草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大纲》(建议稿)第14条明确规定,“反对人体一动物细胞融合术,禁止将人的体细胞与动物的卵细胞质结合的实验”。


  

  尽管对能否开展异种器官移植、以及能否为器官移植而进行人与动物细胞融合的实验在科学界还存在很大争议,但对科学研究与实验不得以危及人类安全为代价则早已形成共识。至于禁止用人体做生物医学研究,也早已成为国际上所公认的生命伦理规则,并已被有关国际法所确认。据此,一些有识之士提出,在目前异种器官移植的利弊得失不确定,潜在的风险又很大,即动物病毒有可能触发另一次艾滋病流行的情况下,应该对异种器官移植(包括用人畜细胞融合克隆出的器官移植)持十分谨慎的态度,有必要采取“有罪推定(guilty until proven innocent)”的战略原则,它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异种移植的支持者有责任提供异种移植不会引起人类毁灭性疫病流行或有预防该疫病的有效措施的证据;(2)为了弄清动物一人类病毒感染的实在危险,应作更多的实验研究,这些研究应该在非常严格的控制条件下,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查程序和严密的监测、监督;(3)在证明异种移植无害以前,I临床试验应该暂时停止,暂停临床试验的决定可每两年复查一次,根据新的证据决定这种暂停应该继续下去还是取消;(4)为此目的,应该建立国家异种移植委员会,审查、监测和监督异种移植的研究。总之,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异种器官移植引起毁灭性病毒流行的可能性很小、或有办法预防时才可能应用。[19]


  

  还应该看到,目前国内外科学界都存在一些急功近利、缺乏科学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士,因此,对异种器官移植问题必须在法律上作出规定,予以严格限制。对违反上述原则贸然应用于临床者,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国外有些学者认为,把动物的器官移植进人体,既然存在未知的感染病毒的巨大危险,那就不能应用于临床,否则就是用人体进行医学试验,应该作为犯罪给予刑事处罚。[20]有些国家的刑法对这类犯罪有单独的处罚规定,如法国刑法第223—8条规定了“在人身上进行试验罪”,构成此罪者,应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英国和德国则在有关法律中规定,对人为操纵遗传基因的行为,应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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