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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涉及的刑法问题

器官移植涉及的刑法问题


刘明祥


【摘要】医生为移植而摘取活人的器官,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本理由是有供者的承诺。任何人不能为移植而摘取无承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器官,也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强行摘取不同意捐献器官者的器官,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医生为移植而摘取尸体器官,一般不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但如果无死者生前的承诺,也未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又无其他法定的特殊事由,则是非法行为,应受民事或行政处罚。器官移植诱发了买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以及进行人体试验等新型犯罪。我国应尽快立法.增设这些新的罪名及其处罚规定。
【关键词】器官移植;捐献;盗窃尸体;新型犯罪
【全文】
  

  医生为移植而摘取器官供者器官的行为,其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如何划分?若是非法摘取器官,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盗窃、侮辱尸体罪?另外,器官移植会诱发哪些新型犯罪?对这些问题,国内学界研究尚缺乏。笔者拟作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活体器官移植与故意伤害罪


  

  活体器官移植,是指医生摘取活人的器官,移植给其他急需救治的患者的情形。由于医生摘取某人的器官,不是为了治疗其自身的疾病,而是为了用来救治其他人,所以,不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阻却违法性(或无社会危害性)的“治疗行为”,而是一种“治疗援助”行为。[1]那么,医生实施的这种摘取人的器官而使其身体受损伤的行为,是否构成伤害罪?如果不构成伤害罪而成为一种正当行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其理论根据何在?这是刑法理论上应该研究的问题。


  

  在德日等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为移植而摘取活体器官不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是:(1)必须向移植器官供者充分说明,摘取其器官可能对其身体健康带来危险性;(2)必须有移植器官供者基于真实意愿的承诺,即真诚同意捐献器官;(3)必须考虑移植器官供者自身的健康状况,只有在摘取器官对其不会有生命危险的条件下才能实行。[2]如果采用欺骗、胁迫手段,使移植器官供者作出承诺,或者没有移植器官供者的承诺而摘取其器官,或者在对移植器官供者有重大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摘取其器官,则有可能构成伤害罪或杀人罪。


  

  医生实施的摘取器官供者器官的行为,表面上似乎符合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其特殊性在于被摘取器官者事先承诺(同意)捐献器官,也就是存在“被害人承诺的伤害”(“同意伤害”)这一阻却违法性的事由,从而使行为正当化。[3]因为在器官供者承诺(同意)捐献器官的条件下,医生按规定摘取其器官移植给其他患者(受者),虽然会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却可以救治其他危重病人,给受者带来的利益超过对供者所造成的损害,从社会整体而言,无疑是减少了损害,是有益的行为。为此,法律允许公民在不危及生命安全的条件下,有权作出捐献自己身体器官的处分决定。既然如此,当某人为救助他人作出捐献器官的真诚承诺,并甘愿承受被摘取器官而使自己身体健康遭受的损害时,医生摘取其器官的行为,就不存在侵害其人身权利的问题,从而也就无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可言。不过,由于任何人都无权处分自己的生命,即便是出于高尚动机,同意他人结束自己的生命,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因此,如果摘取器官明显会给移植器官供者带来生命危险,则其捐献器官的承诺无效,医生也不得为移植而冒险摘取其器官,否则,就有可能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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