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探讨
胡忠惠
【摘要】我国现行法对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定了三项标准,未明文允许当事人可订立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承认证明责任分配契约的合法性,反映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凸显了当事人在举证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是处分主义在证明活动上的体现。在我国允许当事人订立证明责任.分配契约,可弥补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不足,并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契约订立后,一旦发生诉讼后适用该契约,对当事人、法院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当事人若对订立的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效力发生争议,不能就该契约提起诉讼,应要求法院在本诉中直接审查契约的合法性。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效力
【全文】
在我国证据法理论上,证明责任一词往往与“举证责任”相当,具有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主观证明责任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是诉讼进行到终结而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当事人为此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研究证明责任分配的意义,旨在为司法实践中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提供正确的裁判依据。“适当的、明智的证明责任分配属于法律制度最为必要或最值得追求的内容。”{1}97一般情况下,客观证明责任已预先由法律设定给特定一方当事人负担,实质是一种风险分配规则,正所谓“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败诉之所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明责任分配大多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或者法官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加以引导,并且允许当事人之间订立证明责任分配契约,由当事人通过合意确定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一、我国现行法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一)民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以及实体法价值的实现,都依存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为了保证案件裁判的确定性,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及民事单行法中明确设置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如《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买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这一条款已将买卖合同中“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买受人,如果这一事实无法查清,应当由买受人承担不利后果。类似这样的规定尚有许多。[1]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证明责任分配不明的情况进行了补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2]除此之外,在程序法及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证明责任分配,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条、第6条。[3]